法規名稱: 臺北縣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大學推薦甄選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大學推薦甄選入學共同招生辦法第四條訂定之。

二、本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大學推薦甄選入學之推薦工作,應成立「
    推薦委員會」,其組織及職掌、推薦作業原則、推薦作業程序應確實
    依本要點辦理。

三、各校「推薦委員會」之組織與職權如下:
  (一)組織:
        1.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擔任之,委員五至十三人,由有關處
          室主任、組長、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組成,其人員由校長聘
          任之。
        2.置總幹事一人,由主任委員聘任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規畫執
          行督導推薦作業有關事項。
        3.委員會下設作業、輔導、審議三組,各置組長一人,由主任委
          員聘任之。
  (二)職權:
        1.宣導推薦甄選入學方案等有關事宜。
        2.訂定發布校內推薦作業實施計畫(含組織、作業程序、作業進
          度、遴選方式與標準等)。並函送臺北縣政府教育局備查。
        3.審查推薦名單。
        4.召開審查會議,核定推薦名單。
        5.檢討本年度推甄作業。
        6.其它有關事項。

四、推薦作業原則:
  (一)應秉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推薦報名等各項工作。
  (二)應依招生簡章所訂之推薦條件接受學生申請或主動推薦學生。
  (三)推薦學生應以學生自願為原則。
  (四)該年度若有三等親以內親屬參加推薦者,不得聘任為推薦委員會
        之委員。
  (五)當申請人數多於推薦名額時,訂有遴選方式辦理。

五、推薦作業程序:
  (一)宣布辦理推薦作業。
        1.公布校內推薦實施計畫及進度表。
        2.公布校內推薦之遴選方式。
  (二)舉辦說明會。
        向高三導師及學生說明推薦作業實施計畫。
  (三)提供資料及輔導學生填表。
        1.資料包括招生簡章、推薦書表、學系介紹等。
        2.輔導學生依招生簡章彙編之各學系要求慎選推薦學系及準備相
          關證明資料。
  (四)接受申請。
        1.有意申請的同學,備妥相關資料向作業組提出申請。
        2.作業組會同學務處審查具體條件、教務處審查在校成績,資料
          不全者通知學生補齊,資格不符原件退還。
        3.作業組公布申請學生名單。
  (五)審理學生資料並建議推薦名單順序。
        1.依申請資料彙整推薦名單。
        2.申請同一學系學生超過推薦名額時,依校內推薦之遴選方式彙
          整後,送審議會議擇優排序。
  (六)決定推薦名單。
        推薦委員會召開會議並決定推薦名單。
  (七)辦理推薦報名。
        將校內審查合於推薦資格之學生資料依規定送交大學入學考試中
        心報名。
  (八)通知測驗。
        1.轉發准考證,通知同學參加學科能力測驗。
        2.轉發學科能力測驗甄試成績單,通知具資格同學參加大學各學
          系之指定項目甄試。
  (九)公布錄取名單。
        1.收到各大學成績通知後,轉知同學錄取與否,並於校內榜示。
        2.接受錄取學生於期限內之書面放棄聲明並函報錄取學校。未以
          書面向錄取大學聲明放棄者,一律不得再報名當年度大學考試
          分發入學招生、四技二專各聯合登記分發入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