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大學推薦甄選入學共同招生辦法第四條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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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大學推薦甄選入學之推薦工作,應成立「
推薦委員會」,其組織及職掌、推薦作業原則、推薦作業程序應確實
依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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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校「推薦委員會」之組織與職權如下:
(一)組織:
1.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擔任之,委員五至十三人,由有關處
室主任、組長、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組成,其人員由校長聘
任之。
2.置總幹事一人,由主任委員聘任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規畫執
行督導推薦作業有關事項。
3.委員會下設作業、輔導、審議三組,各置組長一人,由主任委
員聘任之。
(二)職權:
1.宣導推薦甄選入學方案等有關事宜。
2.訂定發布校內推薦作業實施計畫(含組織、作業程序、作業進
度、遴選方式與標準等)。並函送臺北縣政府教育局備查。
3.審查推薦名單。
4.召開審查會議,核定推薦名單。
5.檢討本年度推甄作業。
6.其它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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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薦作業原則:
(一)應秉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推薦報名等各項工作。
(二)應依招生簡章所訂之推薦條件接受學生申請或主動推薦學生。
(三)推薦學生應以學生自願為原則。
(四)該年度若有三等親以內親屬參加推薦者,不得聘任為推薦委員會
之委員。
(五)當申請人數多於推薦名額時,訂有遴選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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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薦作業程序:
(一)宣布辦理推薦作業。
1.公布校內推薦實施計畫及進度表。
2.公布校內推薦之遴選方式。
(二)舉辦說明會。
向高三導師及學生說明推薦作業實施計畫。
(三)提供資料及輔導學生填表。
1.資料包括招生簡章、推薦書表、學系介紹等。
2.輔導學生依招生簡章彙編之各學系要求慎選推薦學系及準備相
關證明資料。
(四)接受申請。
1.有意申請的同學,備妥相關資料向作業組提出申請。
2.作業組會同學務處審查具體條件、教務處審查在校成績,資料
不全者通知學生補齊,資格不符原件退還。
3.作業組公布申請學生名單。
(五)審理學生資料並建議推薦名單順序。
1.依申請資料彙整推薦名單。
2.申請同一學系學生超過推薦名額時,依校內推薦之遴選方式彙
整後,送審議會議擇優排序。
(六)決定推薦名單。
推薦委員會召開會議並決定推薦名單。
(七)辦理推薦報名。
將校內審查合於推薦資格之學生資料依規定送交大學入學考試中
心報名。
(八)通知測驗。
1.轉發准考證,通知同學參加學科能力測驗。
2.轉發學科能力測驗甄試成績單,通知具資格同學參加大學各學
系之指定項目甄試。
(九)公布錄取名單。
1.收到各大學成績通知後,轉知同學錄取與否,並於校內榜示。
2.接受錄取學生於期限內之書面放棄聲明並函報錄取學校。未以
書面向錄取大學聲明放棄者,一律不得再報名當年度大學考試
分發入學招生、四技二專各聯合登記分發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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