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立高級中學組織員額設置基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縣立高級中學(以下簡稱高級中
    學)行政組織,依據「臺北縣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第十一條訂
    定本基準。

二、高級中學本行政單軌化原則,學校班級數以中一至中六合併計算。

三、高級中學處、會、館以下設組。其設置規定如左:
  (一)教務處:未滿二十班者,設教學設備、註冊、試務、實驗研究四
        組;二十班以上者,設教學、註冊、設備、試務、實驗研究五組
        。
  (二)學生事務處:未滿二十班者,設訓育、體育衛生、生活教育三組
        ;二十班以上者,設訓育、生活教育、社團活動、體育運動、衛
        生保健五組。
  (三)總務處:設文書、事務、出納三組。
  (四)輔導工作委員會:未滿二十班者,設輔導組;二十班以上者設輔
        導、資料二組;設有特殊班者,設特教組。
  (五)圖書館:未滿二十班者設讀者服務、資訊媒體二組;二十班以上
        者設讀者服務、資訊媒體、採訪編輯三組。

四、高級中學置校長一人,其教職員額設置規定如下:
  (一)兼行政職務人員
        1.四十班以上者,置祕書一人,由編制內專任教師聘兼之。
        2.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圖書館各置主任一人,輔導工
          作委員會置主任輔導教師一人,其所屬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1)主任:除圖書館主任由校長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中聘
            兼之,或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人員擔任外,餘均由校長就編制
            內專任教師兼聘之。
         (2)組長:除生活教育組長得由軍訓教官兼任及總務處組長得由
            職員專任外,餘均由編制內專任教師兼聘之。
        3.每班置導師一人,由編制內專任教師聘兼之。
  (二)教師:
        1.普通班國中部每班置教師二人,每滿九班增置教師一人,最多
          增置七人;高中部每班置教師二人,每滿四班增置教師一人,
          最多增置十五人。
        2.特殊班及實驗班每班置教師三人。
        3.兼任處室主任之教師員額,得增置二至四人。
        4.依中四至中六班級數每十二班置專任輔導教師一人,其餘數達
          六班以上者,增置一人;依中一至中三班級數每十五班置輔導
          教師一名。
  (三)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其編制員額由教育部定
        之。
  (四)專任職員
        1.總務處所屬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2.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組員或助理員以全校總班級數依高級中
          學人事人員設置有關法規辦理。
        3.會計室置主任一人,其佐理人員以全校總班級數依高級中學主
          計人員設置有關法規辦理。
        4.幹事、管理員、助理員或書記(含各處室職員及圖書館、教具
          室、實驗室管理員等,不含人事、主計專任人員):十班以下
          置二人,每增滿十班,得增置一人,最多增至八人。
        5.設有自立午餐供應40班以上置營養師一人;有學生宿舍者,得
          置營養師一人,管理員二人;住校生一百人以上者,每增二百
          人得再增置管理員一人。
        6.未滿四十班者,置護士或護理師一人,四十班以上者,得增置
          一人;有住校生學校得增置夜間護士或護理師一人。
  (五)各校有附設國民中小學部者,其設組及員額編制仍適用「國民小
        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標準」辦理。

五、高級中學各校員額編制,由本府每年編列預算員額編制表,並納入各
    校預算辦理。

六、本基準自發布日起施行。
    本基準修正條文第四點第四款第四目有關助理員及書記部分溯自九十
    四年八月七日施行;第四點第四款第五目前段營養師部分自九十六年
    一月一日起施行;第四點第一款第二目圖書館主任部分自九十八年八
    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