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訂定身心障礙類及資賦優異類學生上課節數及教師授課時數,
作為各校參考依據,以確保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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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對象:特殊教育班(以下簡稱特教班)包括啟智班、啟仁班、啟
聰資源班、身心障礙資源班、巡迴輔導班、藝術才能班(如音樂、美
術、舞蹈班)、一般智能優異班、學術性向優異班(如數理資優班)
、其他特殊才能班(如體育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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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教育班或教育方式每週上課總節數及教師最低授課時數如下:
┌──┬─────────┬─────────┬
│\ 類│ 自 足 式 │ 分 散 式 │
│ \別├──┬──┬───┼───┬──┬──┼
│ \ │學生│學生│專任教│學生在│每班│專任│
│ \│在校│每週│師每週│資源班│每週│教師│
│教 │學習│上課│最低授│學習時│最低│每週│
│育 │時間│節數│課節數│間 │上課│最低│
│階 │ │ │ │ │總節│授課│
│段 │ │ │ │ │數 │節數│
├──┼──┼──┼───┼───┼──┼──┼
│國中│與同│比照│ 18 │最高不│52- │ 18 │
│ │年級│同年│ │超過普│54 │ │
│ │普通│級普│ │通班節│ │ │
│ │班學│通班│ │數二分│ │ │
│ │生相│學生│ │之一為│ │ │
│ │同 │學習│ │原則 │ │ │
│ │ │節數│ │ │ │ │
├──┼──┼──┼───┼───┴──┴──┼
│高中│與同│與同│ 16 │ / │
│職 │年級│年級│ │ / │
│ │普通│普通│ │ / │
│ │班學│班學│ │ / │
│ │生相│生相│ │ / │
│ │同 │同 │ │ / │
└──┴──┴──┴───┴─────────┴
──────────┬──┬───┬──┬───┐
巡 迴 輔 導 班│特教│自足式│資源│藝術才│
────┬─────┤組長│特教班│班召│能及其│
學生每週│專任教師每│ │導師 │集人│他特殊│
接受輔導│週最低授課│ │ │ │才能班│
時間 │節數 │ │ │ │召集人│
│ │ │ │ │ │
│ │ │ │ │ │
│ │ │ │ │ │
────┼─────┼──┼───┼──┼───┤
每生每週│ 18-20 │比照│比照專│比照│比照專│
最少接受│(不含交通│其他│任教師│專任│任教師│
輔導 1-2│時間) │組長│減4節│教師│減2節│
次,每次│ │授課│課 │減2│課 │
2 節課 │ │節數│ │節課│ │
│ │ │ │ │ │
│ │ │ │ │ │
────┴─────┼──┼───┼──┼───┤
/ │比照│比照專│ /│ │
/ │其他│任教師│ / │ │
/ │組長│減4(│ / │ /│
/ │授課│不含週│/ │ / │
/ │節數│會)節│ │ / │
/ │ │課 │ │ / │
/ │ │ │ │ / │
/ │ │ │ │ │
──────────┴──┴───┴──┴───┘
注意事項:
(一)自足式特教班:
1.啟智班學生不得延後上課或提早放學。在校學習時間包括上
課時間及作息時間,並應與同年級普通班學生相同。
2.啟智班編制教師每週授課時數合計超過該班每週上課節數部
分,應依學生能力以分組教學、協同教學等方式補足。
3.學生在普通班學習之科目及節數,應由主管處室召集特教班
教師、普通班教師及相關專業人員舉行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
畫會議後,依計畫內容實施。
(二)分散式特教班:
每班應服務人次依本縣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計畫規定辦理為原
則。
(三)自足式特教班每班設導師一人,由專任教師兼任之,負責班級
相關事務之執行與協調;分散式資源班、藝術才能班及其他特
殊才能班不計班級數,每類班得設召集人一人,由該類班專任
教師兼任之,負責班級相關事務之執行與協調。
(四)特教班每節分鐘數比照同教育階段普通班每節分鐘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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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設有兩類以上身心障礙班,或同類身心障礙班二班以上之學校,為因
應全校身心障礙學生學習需求,得合併校內身心障礙班授課總節數,
參酌學生人數、教師專長、學生能力及需求後,彈性分配各類班授課
時數,提供多元特殊教育服務方式,惟調整後之情形仍須符合本要項
其他相關規定,不得減少授課總節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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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類特殊教育班,國中每班編制教師三人,高中職每班編制教師三人
依法應安排合格特教教師擔任,並以專任為原則。如需兼任行政職務
,為避免影響學生學習權益,應比照其他組長納入學校總節數分配,
不得減少該班每週上課總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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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特教班教師如因學生學習需要需與普通班教師交互支援教學,其節數
應對等補足,且不得超過專任教師授課總節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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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普通班專任教師同時擔任普通班與特教班教學,授課科目與該特教性
質一致者,節數得按特教班之授課節數比例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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