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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訂定身心障礙類及資賦優異類學生上課節數及教師授課時數,
    作為各校參考依據,以確保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權益。

二、適用對象:特殊教育班(以下簡稱特教班)包括啟智班、啟仁班、啟
    聰資源班、身心障礙資源班、巡迴輔導班、藝術才能班(如音樂、美
    術、舞蹈班)、一般智能優異班、學術性向優異班(如數理資優班)
    、其他特殊才能班(如體育班)。

三、特殊教育班或教育方式每週上課總節數及教師最低授課時數如下:
       ┌──┬─────────┬─────────┬
       │\ 類│  自    足    式  │  分    散    式  │
       │ \別├──┬──┬───┼───┬──┬──┼
       │  \ │學生│學生│專任教│學生在│每班│專任│
       │   \│在校│每週│師每週│資源班│每週│教師│
       │教  │學習│上課│最低授│學習時│最低│每週│
       │育  │時間│節數│課節數│間    │上課│最低│
       │階  │    │    │      │      │總節│授課│
       │段  │    │    │      │      │數  │節數│
       ├──┼──┼──┼───┼───┼──┼──┼
       │國中│與同│比照│  18  │最高不│52- │ 18 │
       │    │年級│同年│      │超過普│54  │    │
       │    │普通│級普│      │通班節│    │    │
       │    │班學│通班│      │數二分│    │    │
       │    │生相│學生│      │之一為│    │    │
       │    │同  │學習│      │原則  │    │    │
       │    │    │節數│      │      │    │    │
       ├──┼──┼──┼───┼───┴──┴──┼
       │高中│與同│與同│  16  │              /  │
       │職  │年級│年級│      │            /    │
       │    │普通│普通│      │          /      │
       │    │班學│班學│      │        /        │
       │    │生相│生相│      │      /          │
       │    │同  │同  │      │    /            │
       └──┴──┴──┴───┴─────────┴
     ──────────┬──┬───┬──┬───┐
       巡  迴  輔  導  班│特教│自足式│資源│藝術才│
     ────┬─────┤組長│特教班│班召│能及其│
     學生每週│專任教師每│    │導師  │集人│他特殊│
     接受輔導│週最低授課│    │      │    │才能班│
     時間    │節數      │    │      │    │召集人│
             │          │    │      │    │      │
             │          │    │      │    │      │
             │          │    │      │    │      │
     ────┼─────┼──┼───┼──┼───┤
     每生每週│  18-20   │比照│比照專│比照│比照專│
     最少接受│(不含交通│其他│任教師│專任│任教師│
     輔導 1-2│時間)    │組長│減4節│教師│減2節│
     次,每次│          │授課│課    │減2│課    │
     2 節課  │          │節數│      │節課│      │
             │          │    │      │    │      │
             │          │    │      │    │      │
     ────┴─────┼──┼───┼──┼───┤
                   /    │比照│比照專│   /│      │
                 /      │其他│任教師│  / │      │
               /        │組長│減4(│ /  │     /│
             /          │授課│不含週│/   │    / │
           /            │節數│會)節│    │   /  │
         /              │    │課    │    │  /   │
       /                │    │      │    │ /    │
     /                  │    │      │    │      │
     ──────────┴──┴───┴──┴───┘
    注意事項:
    (一)自足式特教班:
          1.啟智班學生不得延後上課或提早放學。在校學習時間包括上
            課時間及作息時間,並應與同年級普通班學生相同。
          2.啟智班編制教師每週授課時數合計超過該班每週上課節數部
            分,應依學生能力以分組教學、協同教學等方式補足。
          3.學生在普通班學習之科目及節數,應由主管處室召集特教班
            教師、普通班教師及相關專業人員舉行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
            畫會議後,依計畫內容實施。
    (二)分散式特教班:
          每班應服務人次依本縣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計畫規定辦理為原
          則。
    (三)自足式特教班每班設導師一人,由專任教師兼任之,負責班級
          相關事務之執行與協調;分散式資源班、藝術才能班及其他特
          殊才能班不計班級數,每類班得設召集人一人,由該類班專任
          教師兼任之,負責班級相關事務之執行與協調。
    (四)特教班每節分鐘數比照同教育階段普通班每節分鐘數辦理。

四、設有兩類以上身心障礙班,或同類身心障礙班二班以上之學校,為因
    應全校身心障礙學生學習需求,得合併校內身心障礙班授課總節數,
    參酌學生人數、教師專長、學生能力及需求後,彈性分配各類班授課
    時數,提供多元特殊教育服務方式,惟調整後之情形仍須符合本要項
    其他相關規定,不得減少授課總節數。

五、各類特殊教育班,國中每班編制教師三人,高中職每班編制教師三人
    依法應安排合格特教教師擔任,並以專任為原則。如需兼任行政職務
    ,為避免影響學生學習權益,應比照其他組長納入學校總節數分配,
    不得減少該班每週上課總時數。

六、特教班教師如因學生學習需要需與普通班教師交互支援教學,其節數
    應對等補足,且不得超過專任教師授課總節數二分之一。

七、普通班專任教師同時擔任普通班與特教班教學,授課科目與該特教性
    質一致者,節數得按特教班之授課節數比例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