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臺北縣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提供校園場地與社區大學使用,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提供校園場地與社區大學使用,應依本要點之規定。本要點未規
定者,適用臺北縣立各級學校校園場所開放實施要點之規定。
三、學校提供校園場地與社區大學使用,以不影響校務運作及生活管理為
原則。
四、校園場地申請使用之期間未逾半年者,申請人應於使用前 3個月;如
無其他單位使用,應於使用前 1日,檢具申請書(如附件 1)向學校
提出申請;經學校核准後填具契約書(如附件 3),並繳驗相關證件
及繳交使用費後,始得使用。
五、校園場地申請使用之期間在半年以上者,申請人應於使用前3 個月,
檢具申請書及社區大學經營企劃書向學校提出申請。
學校受理前項申請,應審慎評估並填具評估報告表(如附件2 ),送
校務會議通過及本府核准後,方得簽訂契約。契約經簽訂者,於繳驗
相關證件及繳交使用費、保證金後,始得使用。
第1 項申請期間不得逾2 年,期滿如仍需繼續使用者,應重新提出申
請。
六、本要點自中華民國94年1 月1 日施行。
附件1
臺北縣立○○(學校名稱)校園場地提供○○社區大學使用申請書
(範例)
┌───┬────────┬──────────┐
│使用人│ 簽章│身分證 │
│ │ │字 號 │
├───┼────────┼───┬──────┤
│ │ │電 話│O: │
│ │ │ │手機: │
│ │ ├───┼──────┤
│ │ │地 址│ │
│ │ ├───┼──────┤
│活動名│ │參加對│ │
│稱 │ │象 │ │
│ │ ├───┼──────┤
│ │ │參加人│ │
│ │ │數 │ │
├───┼────────┼───┴──────┤
│使用場│ │使用設 │
│地 │ │備 │
├───┼────┬───┼───┬──────┤
│使用費│ 元│保證金│ 元│經 收 人 │
│(新臺│ │(新臺│ │ │
│幣) │ │幣) │ │ │
├───┼────┴───┴───┴──────┤
│使用時│ 年 月 日 時 起 至 年 月 日 時 止│
│間 │ │
├───┼───────────────────┤
│會簽單│ │
│位(人│ │
│) │ │
├───┼────┬───┬───┬───┬──┤
│校 長│ │主任 │ │承辦人│ │
└───┴────┴───┴───┴───┴──┘
說明:
一、校園場地申請使用之期間未逾半年者,檢具申請書向學校提出申請。
二、校園場地申請使用之期間在半年以上者,檢具申請書及社區大學經營
企劃書向學校提出申請(企劃書包括辦學目的、場地規劃、財務規劃
、課程規劃、師資規劃、經營管理、環境設備等事宜)。
附件2
臺北縣○○國民中小學校園場地提供○○社區大學使用評估報告表
┌──────┬─────────┬──────┐
│評估指標 │評 估 項 目 │學校自評說明│
├──────┼─────────┼──────┤
│1、教室現況 │1.學校現有教室間數│ │
│ │ 之規劃與運用情形│ │
│ │ 。 │ │
│ │2.提供社大使用後,│ │
│ │ 對學校校舍使用及│ │
│ │ 教學活動之影響評│ │
│ │ 估。 │ │
├──────┼─────────┼──────┤
│2、教學設備 │現有教學設備,如課│ │
│ │桌椅是否適合? │ │
├──────┼─────────┼──────┤
│3、安全問題 │1.學校現有安全維護│ │
│ │ 機制或措施。 │ │
│ │2.提供社大使用後,│ │
│ │ 對學校校園安全之│ │
│ │ 影響評估。 │ │
├──────┼─────────┼──────┤
│4、停車空間 │1.學校現有機車、汽│ │
│ │ 車停車空間之規劃│ │
│ │ 。 │ │
│ │2.提供社大使用後,│ │
│ │ 現有機車、汽車停│ │
│ │ 車空間之規劃與評│ │
│ │ 估。 │ │
├──────┼─────────┼──────┤
│5、教師會意 │教師會決議意見為何│ │
│ 見 │? │ │
├──────┼─────────┼──────┤
│6、家長會意 │家長會決議意見為何│ │
│ 見 │? │ │
├──────┼─────────┼──────┤
│7、校務會議 │校務會議決議意見為│ │
│ │何? │ │
├──────┼─────────┼──────┤
│8、綜合說明 │1.請評估社大使用後│ │
│ │ ,對學校校務運作│ │
│ │ 或教學活動進行可│ │
│ │ 能的影響。 │ │
│ │2.請評估社大使用後│ │
│ │ ,對社區營造或終│ │
│ │ 身學習可能產生的│ │
│ │ 效果或影響。 │ │
├──────┼─────────┼──────┤
│評估結果 │請說明是否同意校園│ │
│ │場地提供社區大學使│ │
│ │用? │ │
└──────┴─────────┴──────┘
校長: 承辦主任: 承辦人:
附件3
臺北縣○○○○(學校名稱)校園場地提供○○社區大學使用契約書
(範本)
臺北縣(學校名稱)(以下簡稱甲方)校園場地提供(以下簡稱乙方
)辦理○○社區大學,推動終身學習與成人教育之用,雙方協議、同意訂
立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使用範圍:甲方地址:
,提供予乙方使用
範
圍
。(如附圖)
第二條:乙方使用場地限於本契約第一條之範圍,其他教室或場地,非經
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使用。
第三條:使用期間: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時起至 年 月 日 時止;乙方願遵
照約定日期辦理活動。
第四條:收費方式:雙方協議收費如下
一、場地使用費共計新臺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水電費用共計新臺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二、預收保證金新臺幣 萬元整,若無違約及損壞情事,期滿無
息退還。
前項費用乙方應於開始使用一週前向甲方繳清,逾期未繳以違約
論。
第五條:甲方因公務需要變更使用場地或因活動要求延期或停止辦理,乙
方應遵照甲方安排,不得異議。
第六條:乙方不得變更既有設施,若因活動需要加置設備,應於使用後立
即拆除,回復原狀,以免影響學校正常教學,違者由學校代為拆
除,其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並由保證金逕行扣除,如有不足,
甲方可予追償,並終止契約。
第七條:乙方使用場地之維護及週邊環境衛生應派員督導處理,其所需費
用概由乙方負責;使用戶外場地如大操場時,使用時間應安排於
非甲方學生使用時段,以避免噪音干擾,並於事前簽會甲方相關
處室;學員放學時,務請將教室復原,關閉電器設備及門窗。
第八條:進出校門時,乙方應配合甲方門禁管理,任課老師及學員均應佩
戴識別證,汽機車若無學校停車證不得進入,以維護校園安全。
第九條:甲方交與乙方之各種鑰匙應明列清單並填妥保管人員,乙方除專
用辦公室外,各類鑰匙如欲拷貝,則需徵得甲方同意,並於鑰匙
清單中載明數量,以列入移交,確保校園安全。
第十條:乙方未履行契約約定,或損毀使用設施,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
得異議;教室有改裝設施之必要時,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
行裝設,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使用教室如由乙方自費修繕,遷
出時,應維持現狀,並不得要求補償。
第十一條:乙方使用範圍之電費及水費應由乙方配合甲方作業程序負責繳
納。
第十二條:本契約使用期間屆滿自動終止,乙方應將使用教室交還甲方,
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
惟若使用期屆滿,雙方無異議,可重新辦理使用事宜。
第十三條: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將使用教室之權利全部或一部份
出借、轉租、頂讓或以其它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教室。
第十四條:校園場所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第十五條:乙方應負責管理使用教室,除因天災、地震等不可抗拒之情況
外,因乙方之過失致教室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教室因自
然之損害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繕。
第十六條: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致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依甲方要求賠償
損害。如甲方因乙方而涉訴訟所繳納之訴頌費、律師費用,均
應由乙方負責。乙方履約,其有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
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使用期屆滿遷出時,乙方所有傢俱、雜物等,應全部清理完畢
,或視作廢棄物,任憑甲方處置,所需處理費用由保證金扣除
,乙方不得異議。
第十八條:乙方若擬提前撤離時,應二個月前告知甲方。第十九條:乙方
所有重要物品,應擇安全處或保險庫儲存,若有遺失,甲方概不負賠償責
任。
第二十條:甲乙雙方應於社區大學每期開課之當月召開協調會議,臨時會
議視實際需要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契約經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後,得以
變更。
第二十二條:本契約履約期間,如發生緊急事故影響校內外人員生命財產
安全時,乙方得逕行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以防止生命財產
之損失。
第二十三條:本契約履約期間,甲方設置專職聯絡人經校長指派擔任之,
本年度由○○主任兼任。專責學校與乙方之溝通協調、公文
會辦、安排協調會議等工作;乙方同意指派適當人選為駐校
負責人(請函文甲方週知),代表乙方督率、管理相關事宜
,為履約期間雙方協調與本契約有關事項之代表人,並負責
乙方一切應辦及同意辦理事項。
第二十四條:本契約一式五份,報府核准後,由甲乙雙方各執兩份為憑。
立契約人 甲方:臺北縣 (學
校名稱)
法定代理人: 簽
章
地址:
乙方: (借
用者)
核准設立機關及文號:
負責人: 簽
章
身分證統一號碼:
戶籍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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