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臺北縣(以下簡稱本縣)縣立國
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國中小學)具主任資格之優良教師至其他學校擔
任主任,有效改善學校行政人員缺乏困境,並促進學校行政革新,特
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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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商借教師:指商借至商借學校擔任主任之教師。
(二)原服務學校:指商借教師本職所屬之國中小學。
(三)商借學校:指商借原服務學校教師至本校擔任主任之國中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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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借教師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
(一)曾參加本府或臺灣省教育廳辦理之國中小學候用主任(以下簡稱
候用主任)甄選儲訓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者。
(二)曾參加商借當年度候用主任甄選錄取,且經本府辦理之候用主任
儲訓合格,取得合格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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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借程序如下:
(一)需求提報及公告:
1.商借學校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通過後,提報商借需求。
2.前目商借需求,商借學校應於每年七月十日前,在本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本局)網站公務作業處填報。
3.本府於彙整商借需求後,於本局網站局室公告處公告十五日。
(二)報名及審查:
1.有意願之教師,經原服務學校及商借學校同意後,應於公告期
間內填具報名表,向本府提出申請,逾期者不予受理。
2.本府經審查後,對合於第三點之資格及相關規定者,將審查結
果於每年七月二十五日前公告於本局網站之局室公告處。
(三)商借階段:商借學校、商借教師與原服務學校應針對商借相關事
項訂立商借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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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借其他規定如下:
(一)商借期限:商借一次為一學年度(自當年度八月一日至翌年七月
三十一日),商借期滿回任原服務學校。期滿前依商借程序經商
借學校、商借教師、原服務學校同意並函報本府同意者,得繼續
商借。但商借教師於同一商借學校服務合計不得逾四學年。
(二)商借教師名額限制:同一商借學校商借教師不得逾三名。
(三)職缺保留:商借教師由原服務學校商借至商借學校,商借學校應
少聘一位教師,原服務學校應保留該教師職缺,並於商借期間聘
用代理代課教師代其課務,並由原服務學校支付代課費用。
(四)商借年資:商借教師之商借年資仍連續採計為原服務學校年資。
(五)待遇發放:
商借教師之待遇按商借教師應領薪級支薪,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本薪(年功薪)、學術研究費、考核獎金、年終工作獎金及婚
、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費等津貼給與,由原服務學校支給
。
2.地域加給(含考核獎金內之地域加給)由商借學校依各機關學
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及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規定支給。
(六)成績考核:商借教師服務期間之成績考核,由商借學校評核後,
送原服務學校列冊辦理。
(七)差旅費:商借教師至商借學校服務之差旅費應由該學校支給。
(八)保險、退休撫卹:商借教師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
保險費及退休撫卹基金之繳納,由原服務學校辦理。
(九)權利義務:依教師法與相關規定及雙方商定之同意書內容,商借
教師應出席所擔任主任相關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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