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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縣立國民中小學教師商借擔任主任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教秘字第1001107614號令發布廢止 ;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教育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臺北縣政府95北府教學字第 0950140722號函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 5點(原名稱:臺北縣政府一般地區縣立國民中小學教師商 借至偏遠地區學校擔任主任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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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臺北縣政府北府教學字第 0960113430號令修正發布 第5點;並自發布日實施(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 第0991209390號公告繼續適用)(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新北市政府教育 局北教秘字第0991209368號公告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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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教秘字第1001107614號令發布廢止 ;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件下載
附件-臺北縣縣立國民中小學教師商借擔任主任申請表
法規異動
廢止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