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0條第 2項暨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
準則第28條規定,各級學校應訂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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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量各級學校訂定防治規定之正確性與可行性,故由本府訂定各級學
校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參考範例,以供學校訂定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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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部規定各校至遲應於94年 9月30日完成防治規定,請尚未完成者
務必於 2月28日前訂妥,並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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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第 1項規定,學校若違反該法第20條
第 2項規定,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請各校務必遵
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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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便於各校進行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本府特編定各項參考
表格(如附件),供各校參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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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進行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工作之分工參考:
(一)教務處:
1.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2.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學
校應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
課業或職務。
(二)學務處:
1.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之教
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2.訂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納入學生手
冊。
3.受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相關事宜。
(三)輔導處:
1.協助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個案輔導工作。
2.執行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之校園性騷擾事件加害人的相關
處遇。
(四)總務處:
1.規劃校園安全,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2.並應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空間、製作校
園空間檢視報告及依據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以利校園
空間改善。
(五)人事室: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納入教職員工聘約,並
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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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案之相關附件公告於北縣教育資源網/電子公文/,請自行下載參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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