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各級學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02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0條第 2項暨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
    準則第28條規定,各級學校應訂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
    。

二、考量各級學校訂定防治規定之正確性與可行性,故由本府訂定各級學
    校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參考範例,以供學校訂定之參考。

三、教育部規定各校至遲應於94年 9月30日完成防治規定,請尚未完成者
    務必於 2月28日前訂妥,並公告周知。

四、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第 1項規定,學校若違反該法第20條
    第 2項規定,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請各校務必遵
    照辦理。

五、為便於各校進行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本府特編定各項參考
    表格(如附件),供各校參酌運用。

六、學校進行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工作之分工參考:
  (一)教務處:
        1.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2.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學
          校應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
          課業或職務。
  (二)學務處:
        1.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之教
          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2.訂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納入學生手
          冊。
        3.受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相關事宜。
  (三)輔導處:
        1.協助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個案輔導工作。
        2.執行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之校園性騷擾事件加害人的相關
          處遇。
  (四)總務處:
        1.規劃校園安全,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2.並應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空間、製作校
          園空間檢視報告及依據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以利校園
          空間改善。
  (五)人事室: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納入教職員工聘約,並
        公告周知。

七、本案之相關附件公告於北縣教育資源網/電子公文/,請自行下載參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