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縣各級學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02日

制定依據

1.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0日
  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
  前項之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2. 性別平等教育法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防治準則;其內容應包括學校安全規劃
  、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處
  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
  學校應依前項準則訂定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