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國民中小學校園規劃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辦理國民中小學校園規劃設計事宜,以
    符合校園永續發展之需求,並兼顧區域城鄉風貌之整體性,特設國民
    中小學校園規劃設計審議委員會(以下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為審議學校提報之校園整體規劃設計報告書,其審議內容
    如下:
  (一)規劃部分:
        1.學校環境基本資料調查分析【含位置、地質、交通概況、氣候
          水文與人文環境分析等】
        2.未來發展與需求評估
        3.校園整體配置規劃內容
        4.工程規劃內容
        5.法令之檢討
        6.規劃預期之效益與願景
        7.校園維護管理方案
        8.其他
  (二)設計部分:
        1.申請文件:
         (1)申請書
         (2)都市設計委託書
         (3)土地登記謄本
         (4)地籍套繪圖
         (5)都市計劃圖
         (6)建築師簽証負責表
        2.工程概述(含基地位置、基地分析、基地現況(相鄰建築景觀
          評估)、本期工程內容及範圍)
        3.都市計劃及相關法令檢討(含都市計劃及相關法令檢討、面積
          檢討(含綠敷地面積、退縮線檢討))
        4.設計說明
         (1)設計構想
         (2)開放空間及環境聯繫
         (3)無障礙設施說明
         (4)景觀計畫
         (5)資源回收及垃圾處理計畫
         (6)土方平衡設計原則
         (7)社區開放計畫
         (8)立面色彩計畫
         (9)未來維護管理計畫
        (10)校園防災計畫
        (11)停車計畫(出入口、交通影響)
        (12)動線分析(人行、車行、服務)
        (13)永續校園設計構想
        5.設計圖說
         (1)全區設計圖說
         (2)現況配置圖
         (3)各層平面圖
         (4)各向立面圖
         (5)剖面圖
         (6)透視圖或模型前項校園工程規模未達需送本府都市設計審議
            委員會審議者,則不須提報設計部分至本會審議。

三、本會置委員十二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副縣長兼任,其餘
    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派聘之。
  (一)具有校園規劃、設計及施工等學識及實務經驗之專家五人。
  (二)具有都市計畫及建築管理學識及經驗之專家三人(邀請本府都市
        設計審議委員會委員兼任之)。
  (三)本府相關業務單位主管人員三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聘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
    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止。兼任本會委員之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
    委員任期依該審議會之規定辦理。

五、應提報校園整體規劃報告書由本會審議之學校如下:。
  (一)新設立之學校。
  (二)老舊危險校舍拆除重建工程之學校。
  (三)新建或整建校舍工程,將改變原有校園規畫之學校。
  (四)其他工程經本府認定應提報校園整體規劃報告書之學校。
    前項經本會審議通過之校園工程,仍應提送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
    大會中報告。

六、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缺席時
    ,由出席委員中互推一人代理之。

七、本會應於開會前七日將議程及有關資料送達各委員,各委員得先行審
    核擬具意見提交會議討論。但緊急性之臨時會議不在此限。

八、本會應辦理現場會勘,並研擬意見提供會議討論之參考。

九、本會外聘委員出席審議,本府應予酌支交通費或審查費。

十、為落實校園永續之發展並兼顧區域城鄉風貌,有關國民中小學之校舍
    工程規劃設計案,本府得視實際需要,指派本會委員專案輔導並提供
    諮詢。

十一、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