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國民教育法第11條第3項。
二、教育部89年12月27日頒訂「國民中小學鄉土語言(閩南語、客家語)
教師能力認證作業要點」。
三、教育部91年 6月24日頒布之「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進用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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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辦理鄉土語言(客語)能力認證工作,以儲備鄉土語言(客語
)師資,提高鄉土語言(客語)教學品質,並鼓勵全民學習,落實本
土語言文化傳承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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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辦理單位:
1.主辦單位:臺北縣政府
2.承辦單位:臺北縣鄉土語文領域輔導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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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辦理項目:94 年度鄉土語言教學支援人員客家語能力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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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組織與職掌:
一、成立「臺北縣94年度鄉土語言(客語)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委員會」:
委員由本府聘任,計15人(成員包含專家、學者、教育行政人員、學
校校長及教師等)。
二、成立「臺北縣94年度鄉土語言(客語)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工作小組」
。
三、成立「臺北縣94年度鄉土語言(客語)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命題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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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認證方式:
認證工作分二階段進行;二階段均合格者,由臺北縣政府頒發認證合
格證書。
一、第一階段:
(一)參加資格:具有客家語言專業能力者。
1.年齡滿20歲以上,60歲以下。
2.高中職以上(含同等學力)。
3.退休教師符合上述資格者,歡迎報考。
(二)認證方式:
1.一般認證:認證測驗包括筆試及口試。
(1)筆試:總分 100分,含客家文化認識、客語詞彙與語法、拼
音測驗等。(筆試成績達70分以上者,始能參加口試。)
(2)口試:含客家語自我介紹及客家語與國語相互對應等。
(3)及格標準:筆試及口試成績均達70分者。
2.本認證採用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92.2.27台語字第092021788
號公告之「台灣客語通用拼音方案」。
二、第二階段:通過第一階段認證之人員,需自費參加本府舉辦36小時鄉
土語言教學專業課程培訓(含試教),培訓總成績達80分者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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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成績合格授證:
一、前項人員需通過第一、第二階段認證,成績及格後,由本府頒發鄉土
語言(客語)教學支援人員合格證書。
二、經認證合格者,由承辦學校造冊送本府教育局,製發鄉土語言(客語
)教學支援人員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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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附則:
一、報名參加本項認證所需費用,由應考人自行負擔。
二、通過認證者納入本府人力資源庫,惟無協助分發到學校任教之義務。
三、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教學績效,應受相關單位之教學評鑑及檢核。
四、本縣退休教師如有36小時以上鄉土語言(客語)研習證書者,得納入
本府人力資源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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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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