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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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國民中小學鄉土語言(客語)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07日

制定依據

1. 國民教育法 中華民國100年01月26日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應為專任。但必要時,得依法聘請兼任教師,
  或聘請具有特定科目、領域專長人員,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
  前項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之範圍、資格審查標準、認證
  作業程序、聘任程序、教學時間、待遇、權利及義務等事項,除法律另
  有規定外,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前項認證作業,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必要時,
  得委託教育部辦理。
  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議,得互相承認已認
  證之資格。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前,依教育部規定辦理之檢核及培訓成績
  及格者,具有第一項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