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所屬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超額教師輔導介聘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
    條規定,使本府所屬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以下簡稱學校)超額教師
    輔導介聘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超額教師,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學校自然減班、停辦、解散或改制為他校分班、他校校區,扣除
        退休、辭職、資遣、遷調及其他異動人員,仍超出法定編制員額
        之教師。
  (二)學校學區內因遷校、新設校或其他學區調整,學生自然移撥,致
        超出法定編制員額之教師,原校教師依移撥班級數計算編制員額
        後隨同移撥。

三、超額教師介聘學校應辦理事項:
  (一)超額教師之計算、認定方式如下:
        1.計算方式:現有編制內教師員額減規定編制員額減各項離職員
          額等於超額教師人數。
        2.各國民小學(含附幼)、縣幼應依前目規定計算確認教師總額
          是否超額,如有超額,則依一般科、特教科及英語科三科分別
          計算超額人數。如有特教班未減班或英語師資不足之情形,其
          特教教師或英語教師不計入超額教師人數,並於次一學年度擔
          任特教教師或英語教師。教師同時具備二科資格者,學校得擇
          一科別提報,各科別教師依其資格,調入相關缺額之學校。
        3.各國民中學應依第一目規定計算確認教師總額是否超額,如有
          超額,則分科計算超額人數,於某一科目出現缺額時,以該校
          初聘科目為主,第二專長為輔,各校據以調整後,再搭配總超
          額數計算各科超額教師人數。
        4.學校現任教師兼主任(含代理主任、園長、園主任)除自願者
          外,不計入超額教師人數,以協助校內行政之延續。
        5.經本縣特教班區域平衡調整減班之超額教師,則優先調入有特
          教教師缺額之學校。
        前項第二目規定之英語教師需具有以下各目資格條件之一:
        1.通過教育部八十八年所辦國小英語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檢核
          者。
        2.達到 CEF架構之B2(高階級)之相關英檢者。
        3.畢業於英文(語)相關系所者、畢業於外文系英文(語)組者
          (含未分組之外語文系,經畢業之大學開具主修英文之證明者
          )、畢業於英文(語)輔系者、國民小學英語教師學士後教育
          學分班結業者、修畢各大學為國小英語教學所開設之英語二十
          學分班者。
        4.經本縣自行培訓檢核通過者(含八學分、十二學分、二十學分
          )。
  (二)超額教師申報,依下列之規定:
        1.學校應依優先順序,填具輔導介聘名冊,經各校教師評審委員
          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議後,提報介聘承辦學校彙整。
        2.介聘名冊及其相關事宜,學校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不
          得以任何理由推拖或避不出面處理,倘因當事人疏失影響其權
          益時,不得提出申復。學校依本法、本要點及相關規定介聘教
          師至他校時,如當事人不願接受則視同離職。

四、超額教師輔導介聘之優先順序,依下列規定:
  (一)教師自願:如自願人數超過超額人數時,學校應依下列原則依序
        列冊輔導介聘:
        1.於該校服務年資深淺,以資深者優先。
        2.年資相同者以年長者優先。
        3.符合第二點第二款須移撥之教師,如為自願超額者,得另選填
          其他志願學校,並不受隨同移撥之限制。
  (二)無教師自願者或自願人數不足時,應依下列順序輔導介聘:
        1.該校服務正式合格教師連續年資淺者為優先。
        2.該校服務正式合格教師連續年資或資格相同者,以在該校兼任
          主任、園長、組長、副組長、導師合計年資較少者優先。
        3.該校兼任主任、園長、組長、副組長、導師合計年資相同時,
          以任教總年資(含私校任教時具合格教師證年資,但代理代課
          年資及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資淺者為優先。
        4.任教總年資相同時,以年齡較輕者優先。
        5.前四目條件均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前項第二款各目之年資計入本校報到後入伍年資,不計入留職
          停薪之年資。

五、超額教師輔導介聘,依下列之規定:
  (一)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超額教師之輔導介聘應優先辦理,以確保
        教師工作權。
  (二)學校應將缺額詳實列出,全數提供縣內超額教師輔導介聘,另新
        設校之教師缺額應優先提供原學區超額學校教師移撥之用。
  (三)超額教師依自己意願,選填志願接受輔導介聘。若有二人以上同
        時選填同校同一科目時,依下列規定決定其介聘優先順序:
        1.本科系者(含教育系所修輔系)優先,初聘科目次之,第二專
          長者再次之。
        2.以服務本校正式合格連續年資深者優先。
        3.服務本校正式合格連續年資相同時,以任教總年資深者為優先
          。
        4.任教總年資相同時,以志願較前者優先。
        5.前四目規定之條件相同時,以年長者優先。
  (四)超額教師經輔導介聘後,新任職學校教評會,除確能證明該教師
        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各款不適任之事實外,應予接受,並由校長
        聘任之。

六、超額教師應注意事項:
  (一)調出之超額教師若本科系已選完,則調整以第二專長選填學校,
        至新校後需任教第二專長科目。
  (二)經介聘至他校後,如非自願之超額教師,得保留原校服務年資。
        自願移撥至原學區新設校之教師亦可保留原校服務年資。
  (三)於開學前如原校同登記類科出缺,經調入學校校長同意,可回原
        校服務,原校不得拒絕。
  (四)自願之超額教師,不論原服務學校或超額分發報到學校是否參加
        縣內、外介聘作業,一經超額分發後,均不得再申請縣內、外介
        聘。
  (五)非自願超額之教師得視實際需求針對縣內、外介聘擇一申請,並
        以分發報到後之學校為申請學校,申請時所需相關資料應由原服
        務學校審查後經超額分發報到學校確認並代為申請,如超額分發
        報到學校未參加縣內、外介聘作業,該校仍需代為申請,並改列
        為參加介聘學校,除申請教師所占之缺額外,不另提撥缺額供介
        聘作業運用(此僅供該師申請,該校教師仍不得申請)。

七、其他事項:
  (一)超額學校
        1.不得為達成處理不適任教師之目的,而違反本要點規定,強迫
          教師非自願介聘。
        2.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留缺額,在完成超額教師輔導介聘後,於開
          學前若因臨時事故或教師臨時辭職等不可預測之因素而有缺額
          時,應優先接受本校調出之非自願(除移撥教師外)超額教師
          回校任職。
        3.因非自願超額於近二年內已有超額調動之情形者、當年度已核
          定有案之服兵役、公假一年以上、留職停薪之教師,不列入超
          額員額內核計,惟若即將屆滿復職並於新學年之始(八月一日
          )即可復職者,列入超額員額內處理。
        4.超額之學校,當年度不得再辦理合格教師甄選。
  (二)超額學校如開學前出缺,需徵求非自願(除移撥教師外)超額教
        師返校服務之意願,並依原超額列冊順序之反順位接受回原校服
        務,若超額教師不願返回原校服務,需簽訂切結書,並取消保留
        年資。
  (三)因執行輔導團職務而免兼導師之教育部專任輔導團員及本縣國民
        教育輔導團員、幼兒教育輔導團員,其擔任輔導團員年資視同導
        師年資。
  (四)幼稚園裁併或國民中小學改制為他校分班、他校校區者,應配合
        政策規劃,以超額方式辦理,視為非自願超額教師,不視同原服
        務學校出缺,亦不得回任改制後之分班或校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