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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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所屬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超額教師輔導介聘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16日

制定依據

1. 教師法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
  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
  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