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
(二)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四條。
(三)國民體育法第十三條。
(四)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第九條及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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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北市立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置校長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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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中置教師之標準如下:
(一)普通班每班設置二人,全校普通班十八班以下者,得增置教師二
人;十九班至九十班者,每滿九班得增置教師一人,最多增至七
人;九十一班以上者,得增置教師六人;特殊班每班置三人。
(二)新設校置二人,得兼任總務主任與教務主任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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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中專任運動教練,由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統一將員額增置於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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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國中所置教師兼行政人員之標準如下(幼稚園班級數除外,另依新北
市立各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國民中小學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國民中
小學以合計之總班級數計算):
(一)六班以下者:置教師兼教導、總務、輔導主任,教師兼教務、資
訊、訓導組長各一人。
(二)七至十二班者:置教師兼教務、訓導、總務、輔導主任,教師兼
教學設備、註冊、資訊、訓育、體育衛生、輔導、資料組長各一
人。
(三)十三班以上者:置教師兼教務、訓導、總務、輔導主任,教師兼
教學、設備、註冊、資訊、訓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輔導
、資料組長各一人。
(四)六十一班以上者,訓導處及輔導室得共置教師兼副組長一人至三
人。
(五)設有特殊班者:置教師兼特教組長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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