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輔導及評鑑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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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瞭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理成效,
    並依新北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教育輔導及評鑑實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經本府核定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均需接受本府之定期、不
    定期輔導及評鑑,不得拒絕。

三、本府得安排輔導人員定期及不定期前往施教地點訪視輔導,定期輔導
    為每學期實施一次;另每學年辦理一次績效評鑑,由評鑑委員分組前
    往實驗教育場所實施評鑑。

四、定期輔導人員由本府駐區督學擔任,學年度評鑑由本府教育局副局長
    擔任召集人,評鑑委員由本府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委員及駐區督
    學兼任之,必要時得增聘專家學者及相關人員協助,執行輔導及評鑑
    ;另由本府教育局教育研究發展科科長擔任執行秘書,辦理輔導評鑑
    相關行政事宜。

五、本府每學年度之績效評鑑,將針對安全、計畫執行、課程教學、學習
    評量、設備及財務等項目評鑑,評鑑結果列為准駁續辦之依據。

六、本府評鑑委員到實驗教育場所評鑑以一天為原則,並應於評鑑一星期
    前通知受評者,實施方式以簡報(團體)、參觀、資料查閱與晤談、
    綜合座談等方式進行;另本府得召開輔導及評鑑委員會議。

七、輔導及評鑑委員於定期輔導及評鑑後一星期內,填妥輔導訪視及評鑑
    報告送交本府,經本府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擇期審議後通
    知受評對象是否准予續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