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對於核准辦理實驗教育者,應提供諮詢,並定期予以輔導及評鑑; 評鑑結果列為准駁續辦之依據。 辦理實驗教育經評鑑績效優良,其申請續辦者,得免附第七條或第八條 第一項之計畫書。 第一項之輔導及評鑑方式,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