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區域性資賦優異教育方案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九條。
  (二)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項。
  (三)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

二、目的:
  (一)全面推廣資賦優異教育活動,均衡區域資優生受教機會。
  (二)整合共享各校資優教育資源,發揮學校群組的夥伴關係。
  (三)提供資優學生多元學習機會,發掘學生多元優勢智能。
  (四)激勵建構學校本位資優課程,發展各校資優教育特色。

三、辦理機關或單位:
  (一)主辦機關: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
  (二)承辦機關: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級學校。
  (三)協辦機關或單位:本市各級學校、各相關單位。

四、辦理區域:將本市劃分為九大教育區域,各校依據所在區域規劃辦理
    所屬區域之活動,亦可擴大辦理跨區或全市性活動。其分區配置如下
    :
  (一)板橋教育區:板橋區、土城區。
  (二)雙和教育區:中和區、永和區。
  (三)三重教育區:三重區、蘆洲區。
  (四)新莊教育區:新莊區、五股區、泰山區、林口區、八里區。
  (五)文山教育區:新店區、坪林區、石碇區、深坑區、烏來區。
  (六)淡水教育區:淡水區、石門區、三芝區。
  (七)三鶯教育區:樹林區、鶯歌區、三峽區。
  (八)七星教育區:汐止區、金山區、萬里區。
  (九)瑞芳教育區:瑞芳區、雙溪區、平溪區、貢寮區。

五、參加對象:
  (一)本市高中以下各級學校及公私立幼稚園資賦優異學生。
  (二)具多元發展及特殊潛能之學生。

六、辦理內容:包括一般智能、學術性向、藝術才能、創造能力、領導才
    能、其他特殊才能等資賦優異教育的課程或活動。

七、組織:由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規劃並依課程、活動性質成立任務
    編組之執行小組,亦可跨校組成推動資優教育小組共同辦理。

八、甄選:由辦理學校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四條及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
    鑑定標準,並配合資優教育課程或活動之性質,訂定甄選標準。

九、辦理方式:
  (一)資優教育課程:以延續性、系列性或進階性的資優教育課程為主
        。
  (二)每期課程應安排三十六節以上。

十、辦理期間:週末假日、寒暑假及國小星期三、星期五下午,擇一時程
    辦理。

十一、經費來源:本府教育局補助部分經費(以不超過十萬元(含)為原
      則),不足部分由學校自籌或學生自付。

十二、申辦程序:
    (一)各校於每年四月或十一月中檢附申請書(如附件)及實施計畫
          向本府教育局提出申請。
    (二)本府教育局審核後通知各校規劃辦理。
    (三)本府教育局依據資優教育推展之需要,得主動委託學校規劃辦
          理特定之課程或活動。

十三、獎勵:辦理學校於活動結束後參照下列額度依權責辦理敘獎:
    (一)主辦人員敘嘉獎二次一人、其他協辦人員嘉獎乙次以八人為限
          。
    (二)授課教師依新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辦理教師敘獎處理原則相
          關規定辦理。
    (三)方案執行期間,本府得派員訪視輔導,執行結果留校備查並納
          入本市特教評鑑。

十四、其他:
    (一)資優教育課程或活動結束後,由承辦機關發給學習證明或競賽
          獎勵證明。
    (二)各校辦理之課程或活動,具特色且影響深遠者,得由本府專案
          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