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民間依本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特殊教育學校(班)者,其設立、變
更及停辦之程序如下:
一、公立特殊教育學校:
(一)國立者,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二)直轄市及縣(市)立者,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定,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二、公立學校之特殊教育班:由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三、私立特殊教育學校:依私立學校法規定之程序辦理。
四、私立學校之特殊教育班:由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各階段特殊教育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公、私立學校並得依學生之特殊
教育需要,自行擬具特殊教育方案,向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辦理
之;其方案之基本內容及申請程序,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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