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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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區域性資賦優異教育方案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13日

制定依據

1. 特殊教育法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8日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考量身心障礙學生之優勢能力、性向
  及特殊教育需求及生涯規劃,提供適當之升學輔導。
  身心障礙學生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後之升學輔導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2.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92年8月7日
  政府、民間依本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特殊教育學校(班)者,其設立、變
  更及停辦之程序如下:
  一、公立特殊教育學校:
    (一)國立者,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二)直轄市及縣(市)立者,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定,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二、公立學校之特殊教育班:由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三、私立特殊教育學校:依私立學校法規定之程序辦理。
  四、私立學校之特殊教育班:由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各階段特殊教育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公、私立學校並得依學生之特殊
  教育需要,自行擬具特殊教育方案,向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辦理
  之;其方案之基本內容及申請程序,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3.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 中華民國095年09月29日
  本標準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三項及第四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