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
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以辦
理新北市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調查認定等事宜,特設新北市政府短
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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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辦理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補習班不適
任人員之調查及認定等案件。
(二)處理前款事項認有必要者,得經本會決議組成調查小組調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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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局(以
下簡稱本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指定之;其
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社會局、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及本局代表。
(二)專家學者。
(三)法律專長人士。
(四)民間團體代表。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專家學者、法律專長人士及民間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
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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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聘期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
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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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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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副主任委員亦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
委員一人為主席;未指定者,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不適任人員之
認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
委員外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會之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
本會開會時,得經會議決議邀請當事人、關係人、專家學者或有關機
關指派之人員列席提供意見、報告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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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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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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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得視業務需要,邀請有關機關組成工作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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