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中學教師每星期授課節數補充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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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為使新北市國民中學、高級中學附設國中部及國民中小學
    國中部(以下簡稱學校)之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或行政職務專任教師
    之授課節數有所依循,訂定本原則。

二、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每星期基本授課節數核計方式如下:
  (一)教師擔任二種領域科目以上而每星期授課節數相同者,依附表一
        各領域科目基本授課節數辦理。
  (二)教師擔任二種領域科目以上而每星期基本授課節數不同者,應依
        二者之比例折算每星期基本授課節數。
  (三)級導師授課節數,依學校規模(不含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
        ),得酌減授課節數如下:
        1.該年級班級數在十五班至三十班者:酌減零節至一節。
        2.該年級班級數在三十班以上者:酌減零節至二節。
  (四)集中式身心障礙班專任教師每星期基本授課節數為十六節,兼任
        導師每星期基本授課節數十四節。分散式資源班專任教師及兼任
        導師每星期基本授課節數均為十六節。
  (五)導師授課節數不含導師時間。
    學校專任教師每星期授課節數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除追繳其溢領鐘
    點費外,並議處相關失職人員。

三、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每星期基本授課節數依附表二及規定辦理,但特殊
    教育班教師因兼任行政職務而減少之授課節數,學校應以代理教師或
    兼任方式對等補足,不得減少該特殊教育班每星期上課總節數。

四、學校教師協助校務酌減節數依附表三及下列規定辦理:
  (一)其分配比例與優先順序,由校務會議決定之,並以擔任童軍團長
        或協辦補救教學及實際參與其他重大教育政策推動者,列為優先
        減授課節數對象。
  (二)教師協助校務或各項工作酌減授課節數後之授課節數,於不增加
        預算情形下,均視為該教師之基本授課節數。

五、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核發方式如下(學期中之短期代課者不列入計算
    ):
  (一)教師授課節數超出本補充原則所定每星期基本授課節數者,其超
        時授課節數,得核支超時授課鐘點費;超時授課節數應於開學前
        註記於課表中,並以平均分散於每日註記為原則。
  (二)教師除因公差假未實際授課之超時授課鐘點費由代課教師領取外
        ,應以學校行事曆排定之上課星期數,按每星期排定之超時授課
        節數計算發給,其節數包括適逢國定假日未實際超時授課之節數
        及學期始(末)未滿一星期之超時授課節數。
  (三)整學期兼課、代課者,以學校行事曆安排定上課星期數,按每星
        期排定之兼課、代課節數計算之節數發給;其節數包括適逢國定
        假日未實際兼課、代課之節數及學期始(末)未滿一星期之上課
        節數。但擔任畢業班教師於學校停止上課後之節數,不包括在內
        。
  (四)教師兼課或超時授課,每星期不超過六節,代課每星期不超過五
        節,兼課或超時授課復代課併計每星期不超過九節為原則。但課
        程不得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
  (五)學期中之短期代課者不列入計算。非整學期兼課、代課者,依實
        際授課節數發給。
  (六)學校依規定排課核算後,其確有超時授課節數,得於學校人事費
        項下核實支給鐘點費。

六、學校主任不得兼任導師;組長以專任教師兼任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學
    校規模(不含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及行政需要由導師兼任之
    。

七、學校代理教師每星期授課節數準用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