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為使新北市國民中學、高級中學附設國中部及國民中小學
國中部(以下簡稱學校)之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或行政職務專任教師
之授課節數有所依循,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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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每星期基本授課節數核計方式如下:
(一)教師擔任二種領域科目以上而每星期授課節數相同者,依附表一
各領域科目基本授課節數辦理。
(二)教師擔任二種領域科目以上而每星期基本授課節數不同者,應依
二者之比例折算每星期基本授課節數。
(三)級導師授課節數,依學校規模(不含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
),得酌減授課節數如下:
1.該年級班級數在十五班至三十班者:酌減零節至一節。
2.該年級班級數在三十班以上者:酌減零節至二節。
(四)集中式身心障礙班專任教師每星期基本授課節數為十六節,兼任
導師每星期基本授課節數十四節。分散式資源班專任教師及兼任
導師每星期基本授課節數均為十六節。
(五)導師授課節數不含導師時間。
學校專任教師每星期授課節數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除追繳其溢領鐘
點費外,並議處相關失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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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每星期基本授課節數依附表二及規定辦理,但特殊
教育班教師因兼任行政職務而減少之授課節數,學校應以代理教師或
兼任方式對等補足,不得減少該特殊教育班每星期上課總節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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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教師協助校務酌減節數依附表三及下列規定辦理:
(一)其分配比例與優先順序,由校務會議決定之,並以擔任童軍團長
或協辦補救教學及實際參與其他重大教育政策推動者,列為優先
減授課節數對象。
(二)教師協助校務或各項工作酌減授課節數後之授課節數,於不增加
預算情形下,均視為該教師之基本授課節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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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核發方式如下(學期中之短期代課者不列入計算
):
(一)教師授課節數超出本補充原則所定每星期基本授課節數者,其超
時授課節數,得核支超時授課鐘點費;超時授課節數應於開學前
註記於課表中,並以平均分散於每日註記為原則。
(二)教師除因公差假未實際授課之超時授課鐘點費由代課教師領取外
,應以學校行事曆排定之上課星期數,按每星期排定之超時授課
節數計算發給,其節數包括適逢國定假日未實際超時授課之節數
及學期始(末)未滿一星期之超時授課節數。
(三)整學期兼課、代課者,以學校行事曆安排定上課星期數,按每星
期排定之兼課、代課節數計算之節數發給;其節數包括適逢國定
假日未實際兼課、代課之節數及學期始(末)未滿一星期之上課
節數。但擔任畢業班教師於學校停止上課後之節數,不包括在內
。
(四)教師兼課或超時授課,每星期不超過六節,代課每星期不超過五
節,兼課或超時授課復代課併計每星期不超過九節為原則。但課
程不得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
(五)學期中之短期代課者不列入計算。非整學期兼課、代課者,依實
際授課節數發給。
(六)學校依規定排課核算後,其確有超時授課節數,得於學校人事費
項下核實支給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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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主任不得兼任導師;組長以專任教師兼任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學
校規模(不含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及行政需要由導師兼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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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校代理教師每星期授課節數準用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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