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中學教師每星期授課節數補充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教中字第1081315865號令修正發 布第2點、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每星期基本授課節數核計方式如下:
  (一)教師擔任二種領域科目以上而每星期授課節數相同者,依附表一
        各領域科目基本授課節數辦理。
  (二)教師擔任二種領域科目以上而每星期基本授課節數不同者,應依
        二者之比例折算每星期基本授課節數。
  (三)級導師授課節數,依學校規模(不含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
        ),得酌減授課節數如下:
        1.該年級班級數在十五班至三十班者:酌減零節至一節。
        2.該年級班級數在三十班以上者:酌減零節至二節。
  (四)集中式身心障礙班專任教師每星期基本授課節數為十六節,兼任
        導師每星期基本授課節數十四節。分散式資源班專任教師及兼任
        導師每星期基本授課節數均為十六節。
  (五)導師授課節數不含導師時間。
    學校專任教師每星期授課節數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除追繳其溢領鐘
    點費外,並議處相關失職人員。

四、學校教師協助校務酌減節數依附表三及下列規定辦理:
  (一)其分配比例與優先順序,由校務會議決定之,並以擔任童軍團長
        或協辦補救教學及實際參與其他重大教育政策推動者,列為優先
        減授課節數對象。
  (二)教師協助校務或各項工作酌減授課節數後之授課節數,於不增加
        預算情形下,均視為該教師之基本授課節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