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每星期基本授課節數核計方式如下:
(一)教師擔任二種領域科目以上而每星期授課節數相同者,依附表一
各領域科目基本授課節數辦理。
(二)教師擔任二種領域科目以上而每星期基本授課節數不同者,應依
二者之比例折算每星期基本授課節數。
(三)級導師授課節數,依學校規模(不含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
),得酌減授課節數如下:
1.該年級班級數在十五班至三十班者:酌減零節至一節。
2.該年級班級數在三十班以上者:酌減零節至二節。
(四)集中式身心障礙班專任教師每星期基本授課節數為十六節,兼任
導師每星期基本授課節數十四節。分散式資源班專任教師及兼任
導師每星期基本授課節數均為十六節。
(五)導師授課節數不含導師時間。
學校專任教師每星期授課節數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除追繳其溢領鐘
點費外,並議處相關失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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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教師協助校務酌減節數依附表三及下列規定辦理:
(一)其分配比例與優先順序,由校務會議決定之,並以擔任童軍團長
或協辦補救教學及實際參與其他重大教育政策推動者,列為優先
減授課節數對象。
(二)教師協助校務或各項工作酌減授課節數後之授課節數,於不增加
預算情形下,均視為該教師之基本授課節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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