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績優體育團體教練及個人獎助金發給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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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所屬體
    育團體、教練及個人,能繼續培訓本市基層績優運動選手,厚植基層
    優秀運動人才,奠定本市運動競技實力,協助推動本市全民運動,進
    而能為國爭光,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新北市政府體育處(以下簡稱本處)。

三、本要點之獎助對象如下:
  (一)設籍本市一年以上,經遴選為正式國家代表隊選手,且參加國光
        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所列之國際正式賽事,並獲核定國
        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者。
  (二)設籍本市一年以上,經遴選為正式國家代表隊教練,且參加有功
        教練獎勵辦法所列之國際正式賽事,並獲核定獎金者。
  (三)設籍本市一年以上,經遴選為正式國家代表隊選手,且參加績優
        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其教練獎勵辦法所列之國際正式賽事,並獲
        核定獎金者。
  (四)代表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以下簡稱全運會)獲前三名之選手。
  (五)代表本市參加全民運動會(以下簡稱全民運)獲前三名之選手。
  (六)代表本市參加全國身心障礙運動會(以下簡稱身障運)獲前六名
        之選手。
  (七)代表本市參加全運會、全民運獲前三名選手之指導教練。
  (八)代表本市參加身障運獲前六名選手之指導教練。
  (九)指導本市參加全運會及全民運獲團體錦標前三名並經合法登記立
        案之體育團體。
  (十)設籍本市一年以上,參加亞洲運動會及奧林匹克運動會正式比賽
        種類職業賽事獲得優秀成績。

四、符合前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人員,依下列規定核發獎助金:
  (一)符合前點第一款之選手,以依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
        規定所獲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國光獎章獎助學金之百分之五。
  (二)符合前點第二款之教練,以依有功教練獎勵辦法規定所獲中央主
        管機關核定獎金之百分之五。
  (三)符合前點第三款之選手,以依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其教練獎
        勵辦法規定所獲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獎金之百分之五。

五、符合第三點第四款之選手,依下列基準核發獎助金:
  (一)個人項目:
        1.第一名:新臺幣(以下同)三十萬元。
        2.第二名:十五萬元。
        3.第三名:十二萬元。
  (二)田徑男女混合運動、男女馬拉松、競技及韻律體操個人全能等項
        目:
        1.第一名:四十五萬元。
        2.第二名:二十二萬五千元。
        3.第三名:十八萬元。
  (三)團體賽(成隊):下場人數依附表一計算;獎助金計算方式依附
        表二之標準額累計,合為全隊選手獎助金。
  (四)菁英獎助金:指連續獲得第一名個人或團體,於第二次開始計算
        ,並依下列基準發給:
        1.個人項目:三十二萬元起開始計算,每次加發二萬元(技擊類
          項目可跨級併計,但不可跨項目)。
        2.團體賽(成隊):連續參賽二次以上均獲得第一名者,除發給
          三十二萬元外,並依附表一之下場人數每增加一人,加發五萬
          元,以此累計合為全隊菁英獎助金。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選手破全國紀錄並獲大會正式獎勵者,另頒發
    獎助金十萬元;破大會紀錄並獲大會正式獎勵者,另頒發獎助金五萬
    元。

六、符合第三點第五款之選手依下列基準核發獎助金:
  (一)個人項目:
        1.第一名:十二萬元。
        2.第二名:九萬元。
        3.第三名:六萬元。
  (二)運動舞蹈全能項目:
        1.第一名:十八萬元。
        2.第二名:十三萬五千元。
        3.第三名:九萬元。
  (三)團體賽:下場人數依附表一計算;獎助金計算方式依附表三之標
        準額累計,合為全隊選手獎助金。
  (四)菁英獎助金:指連續獲得第一名個人或團體,於第二次開始計算
        ,並依下列基準發給:
        1.個人項目:十四萬元起開始計算,每次加發二萬元(技擊類項
          目得跨級併計,但不可跨項目)。
        2.團體賽:連續參賽二次以上均獲得第一名者,除發給十四萬元
          外,並依附表一下場人數每增加一人,加發一萬元,以此累計
          合為全隊菁英獎助金。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選手破全國紀錄並獲大會正式獎勵者,另頒發
    獎助金十萬元;破大會紀錄並獲大會正式獎勵者,另頒發獎助金五萬
    元。

七、符合第三點第六款之選手依下列基準核發獎助金:
  (一)個人項目:
        1.第一名:六萬元。
        2.第二名:三萬元。
        3.第三名:一萬五千元。
        4.第四名:九千元。
        5.第五名:四千五百元。
        6.第六名:三千元。
  (二)團體賽:下場人數依附表一計算;獎助金計算方式依附表四之標
        準額累計,合為全隊選手獎助金。
  (三)菁英獎助金:指連續獲得第一名個人或團體,於第二次開始計算
        ,並依下列基準發給:
        1.個人項目:七萬元起開始計算,每次加發一萬元(項目得跨級
          併計,但不可跨項目)。
        2.團體賽:連續參賽二次以上均獲得第一名者,除發給七萬元外
          ,並依附表一之下場人數每增加一人,加發一萬元,以此累計
          合為全隊菁英獎助金。
    前項第一款至第二款選手破全國紀錄並獲大會正式獎勵者,另頒發獎
    助金三萬元;破大會紀錄並獲大會正式獎勵者,另頒發獎助金一萬元
    。

八、符合第三點第七款之全運會、全民運指導教練,依下列基準核發獎助
    金:
  (一)個人項目:按選手體育獎助金額度三分之一發給。
  (二)團體賽(成隊):除按個人發給獎助金額度二分之一發給外,每
        增加一人,依下列基準發給獎金:
        1.第一名或金牌:每增加一人加發三萬元。
        2.第二名或銀牌:每增加一人加發一萬元。
        3.第三名或銅牌:每增加一人加發五千元。
  (三)卓越獎助金:指導同一個人或團體獲得連續第一名,於第二次開
        始計算,並依選手所獲菁英獎助金百分之二十五發給。

九、符合第三點第八款之身障運指導教練,依下列基準核發獎助金:
  (一)個人項目:按選手體育獎助金額度三分之一發給。
  (二)團體賽(成隊):除按個人發給獎助金額度二分之一發給外,每
        增加一人,按所獲得之名次並依下列基準發給獎金:
        1.第一名:每增加一人加發一萬元。
        2.第二名:每增加一人加發五千元。
        3.第三名:每增加一人加發一千元。
        4.第四名:每增加一人加發八百元。
        5.第五名:每增加一人加發六百元。
        6.第六名:每增加一人加發四百元。
  (三)卓越獎助金:指導同一個人或團體獲得連續第一名,於第二次開
        始計算,並依選手所獲菁英獎助金百分之二十五發給。

十、符合第三點第九款之團體,依下列規定核發獎助金:
  (一)參加全運會、全民運種類獎牌排序成績,各種類各組總獎牌排序
        名次,獲得全國前三名者,依下列基準核發獎助金:
        1.第一名:二十萬元。
        2.第二名:十二萬元。
        3.第三名:八萬元。
  (二)參加全運會、全民運成績(報告書),縣市總排名獲得前三名者
        ,依下列基準核發獎助金,並用以支應辦理慶功表揚活動、獎勵
        團本部、績優教練及單項實際負責人事宜為限:
        1.總統獎:一百五十萬元。
        2.副總統獎:一百二十萬元。
        3.院長獎:八十萬元。
    前項參加全運會種類總成績連續獲得第一名者,已達第四次、第五次
    者獎助金增為六十萬元、第六次者增為一百二十萬元,最高以一百二
    十萬元為限,並用以辦理獎勵納入該種類積分之選手、啟蒙及實際指
    導教練、推廣體育活動及選手培訓費為限。

十一、符合第三點第十款之選手,得依獲獎賽事獎金百分之五額度內補助
      。

十二、本要點獎助金之發放種類,依當年度各運動會競賽規程公告之競賽
      種類發給之。

十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十款規定者,應檢附申請
      當時最近一屆賽事證明文件,向本處提出申請。

十四、本要點獎助金所需經費由本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