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餘裕教室活化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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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新北市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
    簡稱學校)妥善運用校園餘裕教室,規劃多元活化用途,以提升教育
    品質、整合資源及有效活化利用空間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餘裕教室,係指依學校設備基準核算後,超出基準數量之
    教室。

三、學校辦理餘裕教室活化時,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維護受教權益:餘裕教室活化,應以教學使用為優先,並考量學
        校發展特色之長遠規劃,善盡溝通義務,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二)保障校園安全:開放使用校舍,應以校園安全為首要,並以安全
        無虞且具有使用執照之建物,做為優先活化標的。
  (三)符合公共利益:符合全市性及區域性教育發展需求,並秉持弱勢
        人文關懷,以具公共利益用途者為限。
  (四)兼顧多元需求:考量校園學習活動與活化利用方案之人員及活動
        屬性之不同,妥適規劃出入動線及活動空間,避免彼此干擾、促
        進多贏互惠。
  (五)落實使用付費:餘裕教室活化利用應依新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校園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及相關規定,計收場地使用費及水、
        電費等相關費用。
  (六)強化使用效益:教室配置應思考一樓空間使用之適當性與必要性
        ,並將餘裕教室集中,以提昇教室活化使用效益。

四、學校辦理餘裕空間活化利用原則如下:
  (一)規劃辦理幼兒園增班設園或辦理公共托育中心。
  (二)本府教育局各科(室)新興計畫,於學校設置如英文聽力教室、
        生活科技教室及職業試探中心等。
  (三)重劃區及額滿學校改分發學校所需教室。
  (四)學校配合一百零八課綱實施及辦理特色課程所需之空間。
  (五)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學校型
        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或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
        例之規定,辦理實驗教育所需場所。
  (六)樂齡中心、新移民學習中心、社區大學、文化傳承中心及其他社
        會教育機構。
  (七)嬰幼兒、少年、身心障礙者、老人及其他社會福利設施。
  (八)青年創業空間、產業升級、創新研發基地及其他產業發展機構。
  (九)體適能中心、樂活運動站、市民活動中心及其他增進身體健康之
        休閒運動場館。
  (十)藝文展覽、藝術教育工作室、排列室及其他藝術教育推廣交流場
        所。

五、學校應於每年十月十五日前,依第二點之規定核算教學空間、服務教
    學空間、行政空間及其他空間,並視實際需求辦理清查及檢討。

六、學校應透過定期檢視及評估用途等程序,依下列規定妥適運用餘裕教
    室:
  (一)定期檢視校園空間多元活化利用情形、建立耐震評估及建築(使
        用)執照資料等建物履歷、更新餘裕教室資料。
  (二)配合次學年度班級數及教師員額數之核定、年度修建工程規劃案
        等,通盤檢視並調整校舍空間配置。於不影響教學及生活管理之
        原則下,依據可釋放空間條件,評估及研擬教育為目的之各項多
        元活化利用方式。
  (三)學校得依據校務發展需求及強化發展學校特色課程,研擬校園餘
        裕教室多元活化方案,專案報送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七、學校辦理餘裕教室活化,應確認需求、多元參與凝聚共識後,依下列
    流程辦理:
  (一)學校接獲行政機關提出公務需求之租用(使用)申請,應報請本
        局媒合,並邀集需求機關實地會勘專案辦理。
  (二)其他機關或單位組織申請租用(使用)學校餘裕教室,由學校依
        本要點及相關規定自行辦理。

八、為鼓勵學校辦理餘裕教室多元活化,凡落實本府政策,積極配合並績
    效顯著者,本局得視財政狀況,酌予獎勵有利教學之設施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