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餘裕教室活化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新北府教工環字第1080976298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第2點、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新北市 立各級學校餘裕教室活化實施要點)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新北市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
    簡稱學校)妥善運用校園餘裕教室,規劃多元活化用途,以提升教育
    品質、整合資源及有效活化利用空間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餘裕教室,係指依學校設備基準核算後,超出基準數量之
    教室。

四、學校辦理餘裕空間活化利用原則如下:
  (一)規劃辦理幼兒園增班設園或辦理公共托育中心。
  (二)本府教育局各科(室)新興計畫,於學校設置如英文聽力教室、
        生活科技教室及職業試探中心等。
  (三)重劃區及額滿學校改分發學校所需教室。
  (四)學校配合一百零八課綱實施及辦理特色課程所需之空間。
  (五)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學校型
        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或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
        例之規定,辦理實驗教育所需場所。
  (六)樂齡中心、新移民學習中心、社區大學、文化傳承中心及其他社
        會教育機構。
  (七)嬰幼兒、少年、身心障礙者、老人及其他社會福利設施。
  (八)青年創業空間、產業升級、創新研發基地及其他產業發展機構。
  (九)體適能中心、樂活運動站、市民活動中心及其他增進身體健康之
        休閒運動場館。
  (十)藝文展覽、藝術教育工作室、排列室及其他藝術教育推廣交流場
        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