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動物長期照護服務機構認證及輔導暫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條文關聯

長照機構經營管理成效優良者,動保處得給予表揚或獎勵。
長照機構違反動物保護法、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者,得撤銷認證。
前項撤銷認證前,動保處應通知其限期改善。
長照機構經撤銷認證者,應繳回開業認證書及認證牌;停止經營動物長期
照護服務者,亦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