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動物長期照護服務機構認證及輔導暫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條文關聯

申請認證第二類長照機構者,除檢附前條第三款至第五款文件外,並應檢
附下列文件:
一、公司或商業之代表人或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公司或商業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有與獸醫診療機構簽訂醫療服務契約者,其契約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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