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地上物,包括合法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合法建築物)
  、其他建築物、農作改良物、農業機具、工廠設備、水井及墳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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