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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合法建築物於規定期限自動拆遷者,得發給自動拆遷獎勵金。 前項之自動拆遷獎勵金,為第三條所定補償費之二分之一。但附屬建物 之補償費不予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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