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應拆除之合法建築物,如係持有工廠登記證之工廠、持有加油(氣)站
  經營許可執照之加油(氣)站、自來水單位之加壓站、配水池、瓦斯公
  司之整壓站、儲氣槽等,得發給生產設備搬遷補助費,其項目如下:
  一、電力內線及外線設備。
  二、固定附屬設備或機械設備之土木基礎。
  三、機械設備拆裝工資。
  四、機械設備搬遷拖運費。
  五、工廠原料搬運費。
  六、吊車或堆高機租用費。
  前項所定之工廠等,其工廠登記證記載之產業別及營業項目與現場不符
  者,按前項查估基準之百分之八十,發給生產設備搬遷補助費。
  第一項所定之工廠等,未拆除部分之生產設備,不予補助。但其因部分
  拆除,致生產設備無法繼續運作時,不在此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