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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依專門職業
    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六條、同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項第
    三款申請核發服務成績優良證明之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領有臺北縣(以下簡稱本縣)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開業執照者,得
    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並檢附本縣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開業執照
    影本及稅捐稽徵機關核發執業滿兩年之所得證明文件,向本府提出申
    請。

三、申請人申請時應申請人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為服務成績優良:
  (一)在本縣代理申請土地登記案件連續二年合計達三百件,而補正比
        率低於百分之十且駁回比率低於百分之三。
  (二)曾獲本縣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獎懲委員會評選為績優土地登記專
        業代理人者。
    以前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者,應附具經本縣地政事務所查證屬實之代理
    申請土地登記案件清冊。

四、經審核符合規定者,得發給服務成績優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