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依專門職業
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六條、同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項第
三款申請核發服務成績優良證明之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
二、凡領有臺北縣(以下簡稱本縣)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開業執照者,得
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並檢附本縣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開業執照
影本及稅捐稽徵機關核發執業滿兩年之所得證明文件,向本府提出申
請。
|
三、申請人申請時應申請人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為服務成績優良:
(一)在本縣代理申請土地登記案件連續二年合計達三百件,而補正比
率低於百分之十且駁回比率低於百分之三。
(二)曾獲本縣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獎懲委員會評選為績優土地登記專
業代理人者。
以前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者,應附具經本縣地政事務所查證屬實之代理
申請土地登記案件清冊。
|
四、經審核符合規定者,得發給服務成績優良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