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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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 中華民國097年01月16日
  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並領有執
  照後,實際從事相當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二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
  文件者,得轉任委任官等職務,並以委任第三職等任用。
2.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97年02月26日
  本條例第八條所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之現職技術人員,
  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
  格,於服務期限已達申請核發執業執照期限後,實際從事相當之專門職
  業或技術職務二年以上者,依下列規定予以改任:
  一、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之現職簡任技術人員,並經專門
      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者,如曾經銓
      敘審定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三年,連續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
      一年列乙等以上,並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按其原敘官等職
      等改任,銓敘審定為合格實授。
  二、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之現職薦任技術人員,並經專門
      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者,按其原敘
      官等職等改任,銓敘審定為合格實授。
  三、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之現職委任技術人員,並經專門
      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者,除現敘委
      任第一職等或第二職等者改任為委任第三職等外,均按其原敘官等
      職等改任,銓敘審定為合格實授。
  四、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或以技術人員任用之現職委任技術人員
      ,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按其現任職務所列委任職等辦理改任,銓敘審定為合格實授。
  前項現職技術人員之改任,其改任作業要點由銓敘部定之。
  本條例施行前,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有案離職者,再任時
  如符合第一項規定,得比照改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