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原則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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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繁榮街道之區段以裡地線為區段界線,裡地線之標準深度以距離臨街
線(包括騎樓地)十八公尺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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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路角地之範圍以縱橫裡地線與臨街線中間之範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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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路角地中第一宗土地正旁街以路線價較高者為正街,路線價較低者為
旁街,如兩路線價相等時,以使用寬度較大者為正街,寬度較小者為
旁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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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騎樓地已分割者,應併同後面一宗土地計算其臨街深度,且後面一宗
土地應視為臨街地。
二宗以上屬相同所有權人且合併建築使用之土地,得視為一宗,合併
計算其深度及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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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臨街地宗地單位地價之計算方法如下:
(一)深度未達裡地線者,應按下表指數計算之:(如圖例一之1.2.3.
4.5.)
┌──────┬──────┬──────┬──────┐
│ 深 度 │未滿十二公尺│十二公尺以上│十六公尺以上│
│ │ │未滿十六公尺│未滿十八公尺│
├──────┼──────┼──────┼──────┤
│臨街深度指數│ 一二0 │ 一一0 │ 一00 │
│(百分比) │ │ │ │
└──────┴──────┴──────┴──────┘
(二)平行四邊形之宗地以其高度為臨街深度,按臨街深度指數計算其
單價。(如圖例二之6.)
(三)平行邊與臨街線一致之梯形宗地以其高度為臨街深度,按臨街深
度指數求得其單價後,再視其上下兩邊長短之比例及利用價值增
減補正之,其補正之數額以不超過原計算單價二成為限;平行邊
與臨街線垂直之梯形宗地以兩邊中點之連線為其臨街深度,按臨
街深度指數計算其單價,不再增減補正。(如圖例二之7.8. 12.
)
(四)正三角形(三角形之一邊為臨街線者)之宗地以高度二分之一為
臨街深度,按臨街深度指數計算其單價。(如圖例二之9.)
(五)逆三角形(三角形之頂點在臨街線上者)之宗地,以其在臨街線
上之頂點與底邊中點垂直距離二分之一及底邊中點深度為起訖深
度,比照袋地計算其單價。(如圖例二之10.)
(六)街廊縱深在三十六公尺以下者,應以中間線分前後兩部分,分別
按其深度計算其臨街單價。(如圖例三之13.)
(七)宗地深度較深超過裡地線者,應以裡地單價與臨街地單價按面積
比例平均計算其單價。(如圖例二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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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路角地宗地單位地價之計算方法如下:
(一)路角地應依正街之臨街深度按臨街深度指數計算,並加計旁街地
價;其加計之方法以縱橫臨街線之交叉點起每四‧五公尺為一級
距,依序加計旁街路線價之三成、二成、一成。(如圖例四之14
.15.16. 、圖例五之 17.、圖例六之 18.)
(二)路角地如因陸橋、地下道出入口或其他公共設施等因素而影響其
利用價值時,應依前述標準計算該路角地單價後再酌予減成補正
之;其減成補正成數以二成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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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袋地宗地單位地價之計算方法如下:
(一)袋地依其深度之起訖,按下表指數計算之:(如圖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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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度起│ │
│ │ │
│ 深度│未滿十二公尺│
│ 指數│ │
│ │ │
│深度訖 │ │
├────┼──────┼──────┐
│未滿十二│ 七二 │十二公尺以上│
│公尺 │ │未滿十六公尺│
├────┼──────┼──────┼────────┐
│十二公尺│ │ │十六公尺以上未滿│
│以上未滿│ 六九 │ 六六 │十八公尺 │
│十六公尺│ │ │ │
├────┼──────┼──────┼────────┤
│十六公尺│ │ │ │
│以上未滿│ 六六 │ 六三 │ 六0 │
│十八公尺│ │ │ │
└────┴──────┴──────┴────────┘
(二)袋地之形狀為平行四邊形、梯形、三角形,其起訖深度比照臨街
地方法計算之。(如圖例八之27.28.29.)
(三)袋地位置跨越裡地線者,應以袋地單價與裡地單價按面積比例平
均計算其單價。(如圖例八之30.)
(四)袋地依第一款深度指數所計算之宗地地價,低於毗鄰裡地區段之
區段地價者,依該裡地區段之區段地價為宗地地價;毗鄰區段為
一般路線價區段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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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特殊地形之宗地,得參照前三點之規定視其地價之高低斟酌估計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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