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在本市境內,除國道、省道及中央所轄工業區內道路以外之 道路。 二、道路挖掘:指因管(纜)線、豎桿、人(手)孔、閥箱等之新設、拆 遷、換修、擴充,或其他用途等需要,挖掘道路之行為。 三、附屬工程:指市區道路條例第三條所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