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條文關聯

每年三月、四月、七月、八月、九月期間,得申請道路挖掘。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本局得指定時段、路線或區域,禁止或限制道路挖掘:
一、國家慶典節日。
二、重大會議或活動期間。
三、預定或已實施多種管線同時埋設之道路。
四、交通維持或公共安全維護上有必要者。
五、選舉期間。
六、其他經本局認為必要者。
每年一月、二月、五月、六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期間,禁止道路挖
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配合道路工程。
二、緊急搶修。
三、重大災害。
四、國家重大建設。
五、基於用戶民生需求之新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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