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管理及安全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管線埋設深度,自管頂至路面之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快、慢車道應達一百二十公分以上。
二、巷道寬度四公尺以下者,應達七十公分以上。
三、人行道應達五十公分以上。
四、挖掘埋設管線,經加作適當結構補強設施保護者,應達三十公分以上
    。
管線埋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應先提出經相關技師簽證之結構補強
工法改善計畫書,報本局審核並取得核准函後,始得挖掘道路:
一、前項第四款情形。
二、遭遇無法排除之地下障礙或地下結構物,致管頂至路面之距離無法達
    三十公分以上。
管線埋設深度未符合前二項規定者,本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改善。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