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挖掘施工及占用道路期間,施工材料、交通錐、連桿及警示燈,應妥 為放置,並於施工現場前適當距離之路段,設置車道縮減警示及派員指揮 交通,引導行人及車輛通行。 前項期間內,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或相關主管機關,得因交通維 持或公共安全維護之必要,命申請人暫停施工,申請人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