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1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避免雇主對
  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因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
  、性別、容貌、身心障礙或以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而造成不公
  平待遇,特依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暨其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設臺北縣就
  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
  (一)受理求職者或受雇者提出之遭受就業歧視申訴案件,得以協商、
    調解等方式消除歧視。
  (二)對於無法以調解方式消除歧視之申訴案件,提出有關就業歧視認
    定之意見或消除歧視之建議,移送有關單位依法處理。
  (三)對制定或修訂公平就業政策、法案等提出建議。
  (四)協助各事業單位、雇主團體或工會訂定公平就業政策、團體協約
    或工作規則。
  (五)提供各事業單位、雇主團體、勞工團體、婦女團體或民眾有關就
    業歧視之諮商服務。
  (六)收集有關資料,提供相關單位參考,喚起社會大眾重視就業歧視
    問題。
三、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勞工局局長擔任;委員九至十一人,由本府
  聘請政府單位、勞工團體、雇主團體、學者專家、婦女團體、原住民團
  體及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之任期為兩年。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經常業務
  ,均由主任委員就本府勞工局職員中遴選(派)兼之。
五、本會一至三個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如因業務需要時得召開臨時委員
  會議,開會時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方得就申訴案進行評議,其決議須
  有半數以上出席委員同意。
六、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
七、本會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府勞工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