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轄區內左列事項:
一、就業計畫之訂定。
二、就業服務機構之設置或調整。
三、就業服務之提供。
四、就業服務業務之督導、協調及考核。
五、就業服務工作人員之訓練。
六、受理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工作及開具求才證明書。
七、就業市場資訊之提供。
八、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之管理及檢查。
九、就業歧視之認定。
十、受理被資遣員工之登記及再就業之協助。
十一、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停業及廢止
許可。
十二、第三條第七款及前款以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管理。
十三、求職、求才之協助及管理。
十四、低收入戶就業之推介或職業訓練之配合。
十五、其他有關就業服務、就業促進及相關配合事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為認定就業歧視,得邀請相關政府單位、勞工團體、雇主團體
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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