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污水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04日

條文關聯

  在公私有土地既有之污水下水道設施,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
  應維持既有功能。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任意占用、毀損、改道、阻
  塞或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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