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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污水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在公私有土地既有之污水下水道設施,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 應維持既有功能。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任意占用、毀損、改道、阻 塞或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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