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污水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04日

條文關聯

  違反下水道法案件由管理機關(構)查報,並填具違反下水道法案件通
  知書,通知當事人。
  前項違規案件,管理機關(構)應於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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