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污水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04日

條文關聯

  污水下水道公告使用地區,既有建築物用戶排水設備之設置,應由所有
  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委由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專業技師向管理機關
  (構)申請核准之。
  前項申請以同一巷道之污水下水道用戶同時申請聯接使用為原則,但因
  情形特殊,經管理機關(構)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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