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下水道公告使用地區,既有建築物用戶排水設備之設置,應由所有 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委由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專業技師向管理機關 (構)申請核准之。 前項申請以同一巷道之污水下水道用戶同時申請聯接使用為原則,但因 情形特殊,經管理機關(構)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