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源依據: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規定暨臺北縣政府92
年 7月 7日北府環四字第0920032317號公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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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規則本縣第15屆縣長、第16屆縣議員、第15屆鄉鎮市長參選人於
本縣設置競選旗幟,開放自行設置宮燈旗及單面旗競選旗幟:
(一)設置時間:自94年11月 1日起,至94年12月 2日(投票日前一天
)。
(二)設置地點:
1.宮燈旗開放29鄉鎮市道路路燈桿,供參選人設置競選旗幟。
2.單面旗開放部份道路路燈桿、欄桿處插設,供各政黨或參選人
設置競選旗幟,單面旗開放設置之道路名稱詳如附表。
(三)競選旗幟樣式:
1.宮燈旗,其材質限用布質材料,旗幟規格為長 180公分( 6呎
)、寬60公分( 2呎)。
2.單面旗,其材質限用布質材料,旗幟規格為長 150公分( 5呎
)、寬60公分( 2呎)。
3.除上述二種形式之旗幟外,其餘任何樣式旗幟均不得設置。
(四)競選旗幟設置位置:
1.宮燈旗部份:
(1)限於本府各階段開放之道路路燈桿上,但私有路燈桿不在此
限。
(2)設置旗面應與行車方向平行,但寬度在 200公分以上之分隔
島或安全島不在此限。
(3)旗幟下端應離地面 250公分以上。
(4)公車月台站區內或設有交通號誌之燈桿禁止懸掛。
(5)競選旗幟應間隔設置:同一參選人於道路之路燈桿設置競選
旗幟,其競選旗幟間至少須間隔三個路燈桿,若經巡查發現
該參選人未依規定設置,將逕行拆除其競選旗幟。
(6)淡水鎮中正路、公明街、河邊道路嚴禁設置。
2.單面旗部份:
(1)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
(2)橋樑及其引道50公尺處、人行天(陸)橋、公車月台站區內
、設有交通號誌之燈桿前禁止設置。
(3)嚴禁以懸掛高空方式設置(旗幟下端不得離地逾 250公分)
。
(4)嚴禁固定或懸掛於路樹上。
(5)其他法令規定禁止之行為。
(五)固定方式:宮燈旗採用燈桿旗幟框架固定,且不得使用膠帶黏貼
或有損燈桿鍍鋅表層之固定方式;單面旗固定時,於欄桿處應以
束帶或繩索綑綁,於路燈桿嚴禁使用膠帶黏貼、固定或斜插於固
著物上。
(六)競選總部及服務處:
1.競選總部:指參選人依選委會規定登記一處主辦事處,可於所
屬選區設置競選總部一處(須從選委會同意登記之辦事處中指
定),其懸掛旗幟形式不拘,惟不得以膠布固定,並以安裝旗
座、旗叉、綑綁或旗幟框架為原則,且不得影響交通及安全,
懸掛範圍為除該競選總部私有土地範圍外懸掛或插設競選旗幟
,其範圍得由同側開放道路延伸各50公尺(不含安全島)。
2.服務處(指經選委會同意登記之辦事處):參選人於選區之各
服務處設置競選旗幟,惟每一鄉、鎮、市設置旗幟服務處不得
超過兩處;其懸掛旗幟形式不拘,惟不得以膠布固定,並以安
裝旗座、旗叉、綑綁或旗幟框架為原則,且不得影響交通及安
全,懸掛範圍為除該服務處私有土地範圍外懸掛競選旗幟,其
範圍得由同側開放道路延伸各10公尺(不含安全島)。
(七)管理規範:
1.各政黨或參選人於競選旗幟設置期間應派員巡視管理,遇有傾
斜、髒污、破損、脫落等情形,應即予拆除更新或加以維護固
定,以避免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如因設置或管理不善,
致生損害於他人者,應自行負相關之法律責任。
2.本公告之競選廣告物不含招牌廣告(主管機關為工務局)、樹
立廣告(主管機關為工務局)、遊動廣告(主管機關為交通局
),請參選人另向各權責機關申請。
3.實施期間在劃定區域以外或未依本管理規則設置競選旗幟者,
一律視同違規設置廣告物,由本局及各本縣各鄉鎮市公所逕予
清除。
4.各政黨或參選人應於投票結束後(投票日下午 4時前)應立即
清除所設置之競選旗幟,否則視同一般廢棄物逕予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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