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舊衣收集再利用設施設置資格審查及甄選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舊衣收集再利用設施設置資格審
    查及甄選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申請設置新北市舊衣收集再利用設施設置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
  (二)機構或團體工作人員之員額達十人以上,且僱用身心障礙者擔任
        舊衣收集再利用專任工作人員比例達總工作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
        。
    前項所稱機構係指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所指團體係指依人民團體法
    設立之社會團體。

二、申請設置新北市舊衣收集再利用設施設置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六份
    :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相關證明文件:
        1.立案證書影本。
        2.依前點第二項第一款申請者檢附政府機關許可設立身心障礙福
          利機構或團體證明文件影本。
        3.會員大會或法人董事會決議申辦舊衣收集再利用業務之會議紀
          錄影本。
        4.依前點第二項第二款申請者應檢附勞工保險人數證明文件、僱
          用身心障礙者勞保明細及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5.其他經本府指定者。
  (三)作業計畫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1.收集清運設備清冊、收集清運頻率與稽核方式。
        2.舊衣清除處理計畫。
        3.財務計畫。
        4.從事舊衣收集再利用作業人員清冊。
        5.收集再利用設施周邊環境維護計畫。
        6.緊急事件處理聯絡。

三、受理申請期間為每年八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向本府環保局提
    出申請。

四、於受理申請期限截止後,依下列規定進行資格審查:
  (一)本要點第一點第二項第一款資格,由本府社會局審查之。
  (二)本要點第一點第二項第二款資格,由本府勞工局審查之。
  (三)有關許可設置數量,依收集清運設備、從事舊衣收集再利用作業
        人力、清運頻率、稽核方式、舊衣清除處理計畫及收集再利用設
        施周邊環境維護計畫,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審查之。
    經前項資格審查合格者,由本府社會局、勞工局及環境保護局組成甄
    選委員會辦理甄選;資格審查及甄選順序以收訖申請文件之編列次序
    為準。甄選時,申請者得派員說明;未派員視同放棄。

五、資格審查及甄選評分規定如下:
  (一)資格審查表如附件二。
  (二)甄選評分表(如附件三)之作業計畫內容各項目評分權重如下:
        1.收集清運設備清冊、收集清運頻率與稽核方式占百分之二十。
        2.舊衣清除處理計畫占百分之二十五。
        3.財務計畫占百分之二十。
        4.從事舊衣收集再利用作業人員清冊占百分之十五。
        5.收集再利用設施周邊環境維護計畫占百分之十五。
        6.緊急事件處理聯絡占百分之五。

六、甄選合格標準為出席評分委員評分平均達七十分以上者。

七、申請單位經甄選合格後,應於十日內自行協調並通知舊衣收集再利用
    設施設置地之區公所、警察機關排定會勘時間,會勘同意後並製作會
    勘同意書面紀錄,由申請單位送本府交通局書面審查,並報本府核備
    後始可設置。但里長變動時,應於二個月內取得新任里長同意書面紀
    錄資料,重新報本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