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碧潭風景特定區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風景區水域範圍,自新店溪開天宮及對岸渡船碼頭連線以下,至碧潭
  攔水壩以上。
  前項水域範圍內之各項水上活動,應經本局同意並報本府核准,且不得
  有下列行為:
  一、毒魚、射魚、網魚、電魚或其他有害水生資源環境之行為。
  二、其他依法禁止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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