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執行臺北縣(以下簡稱本縣)轄
市區公車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之事項,以改善及提昇本縣轄市區公
車營運環境及服務品質,依交通部頒訂之「大眾運輸補貼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第七條訂定本作業規定。
|
二、本審議作業規定相關名詞定義如下:
(一)服務路線:依民眾需要經營之本縣山區、郊區偏遠及政策性服務
公車路線、捷運接駁公車路線、專車路線、特殊路線與特殊班次
之營運路線及無障礙運輸路線。
(二)山區、郊區偏遠及政策性服務公車路線:以服務山區產業道路沿
線民眾、郊區社區民眾及政策性需要之公車路線。
(三)捷運接駁公車路線:配合本縣境內捷運系統調整、闢駛之公車路
線。
(四)專車路線:配合特殊活動、節慶與旅次目的之一定期間之公車路
線。
(五)特殊路線與特殊班次之營運路線:配合民眾需要闢駛、無固定班
表或特殊時段(如夜間)行駛之公車路線。
(六)無障礙運輸路線:車上設有殘障服務設施(如輪椅升降機)之公
車路線。
(七)共駛路線:由二家以上之公車業者經營,採用同一路線編號、行
駛於同一路線之公車路線。
(八)新闢路線:前一年度十二月一日以後闢駛之公車路線。
(九)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參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統一會計科目
及路線別成本計算制度之成本分類與標準分攤至各路線別營運成
本後,由本府審定之各路線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
(十)每車公里實際營收:路線總營收除以路線總行駛里程。
(十一)路線總行駛里程:行駛班次數及路線里程數之乘積。如實際行
駛班次數與路線里程數乘積大於核定之總行駛里程者,以經核
定之路線總行駛里程計。
(十二)行駛班次:自營運路線起點站至終點站,或自終點站至起點站
各計算為一班次。
(十三)路線里程數:自營運路線起點站至終點站,或自終點站至起點
站之單程行駛里程數。
|
三、補貼之申請應經臺北縣政府市區汽車客運業營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工作小組於三月十日前完成初核,於四月一日前將初核結果
送本會審議,並將審議結果擬具補貼計畫,彙整陳報交通部核定。
|
四、如有表件不符或缺漏者,應於三月一日(逢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前
要求業者於七日內補齊表件。
|
五、本縣市區汽車客運業,其營運之路線有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
補貼:
(一)前一年度營運虧損之服務路線。
(二)前一年度十二月一日以後闢駛之政策性服務公車路線。
前項第二款之政策性服務公車路線,應經本會審定之。
|
六、業者認有運輸需求,自行規劃並提出申請營運及原正線以部分班次調
整行駛致增加之路線,自核准行駛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補貼。
|
七、基於整體運輸政策考量,經本府商請該路線所屬公司配合調整、裁撤
行駛路線或增減行駛班次而未能配合調整之本縣轄市區公車路線,該
路線不得申請補貼。
|
八、共駛路線如有一業者因盈餘不符合補貼條件,其他業者亦不得申請補
貼;如各業者均符合補貼條件,個別補貼金額之計算,以該等業者中
較高之公里營收為計算補貼該共駛路線之基礎。
|
九、本府得依實際需要,以公告方式公開遴選公車業者新闢或接續行駛符
合補貼條件之本縣轄市區公車路線,並得優先給予補貼。
|
十、前點接續行駛業者,如該接續行駛路線,原已核定接受補貼,且該接
續行駛營運計畫及內容符合本作業規定者,本府得續予以補貼。其預
估補貼金額未超過原路線受補貼金額上限者,得依程序直接辦理;超
過者,應提交本會審議通過。
|
十一、第九點之接續行駛業者,如該接續行駛路線,原未申請接受補貼者
,得將接續行駛營運計畫及內容依本作業規定申請補貼。
|
十二、現有路線別基本營運補貼虧損之最高金額為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
、每車公里實際營收之差額再與行駛班次數、路線里程數之乘積。
|
十三、申請補貼之路線,非因本府政策需要要求調整而致當年度申請補貼
之營運計畫班次數超過前一年度同路線行駛班次數者,以前一年度
行駛班次數為當年度行駛班次數。
|
十四、本會得視各受補貼公車業者之虧損與營運績效等實際情況,調整基
本營運虧損補貼金額。
|
十五、補貼款分攤比例依本辦法第十八條,中央政府分擔二分之一,本府
分擔二分之一。
|
十六、前點本府應分擔之補貼金額,以中央政府實際分擔金額折算之。
|
十七、業者提出申請補貼之路線,本府得公告開放,業者不得提出異議。
|
十八、業者應備齊下列文件於每年二月十五日前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總說明:應包括申請補貼路線當年度營運計畫、申請補貼路線
數、申請補貼總額及當年度補貼款運用計畫。
(二)申請路線別營運補貼金額概算表(如附件一)。
(三)申請路線別營運補貼申請表(如附件二),一路線一表。
(四)前一年路線別之營運年報表、營運月報表及經會計師簽證之下
列書表及其補貼評估報告: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主要財產目錄表。
前項第四款之書表,如為前一年度闢駛之公車路線者,提報日期自
營運日至前一年度底。
|
十九、補貼路線之種類如下:
(一)主要補貼路線:符合第五點第一款補貼條件,並經本會審核通
過者。
(二)次要補貼路線:符合第五點第二款補貼條件,並經本會審核通
過者。
主要補貼路線之經費補貼比例應高於次要補貼路線之經費補貼比例
,且其比例應經本會審定之。
|
二十、補貼總經費如有剩餘,得分配予第三優先補貼路線。
|
二十一、補貼經費運用:
(一)應運用補貼款之百分之四十以上經費,作為汰換或翻修補貼
路線車輛(含無障礙設施)及改善或設置場站、候車空間等
相關設施。
(二)應運用補貼款之百分之十以上經費,作為開發購置站名播報
器、數位式行車紀錄器或監控錄影設備及管理作業系統等設
施。
(三)應運用補貼款之百分之十以上經費,作為行車人員委外訓練
及員工待遇福利改善事項。
(四)以上經費運用如有特殊個案情形,業者應提供相關資料說明
,由本會酌情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