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十
四條第一項第十款但書規定,審查住宅區內一般旅館之設置,特訂定
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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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北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一般旅館,除其他相關法令及都市計畫(
說明)書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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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北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一般旅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客房十間以上。
(二)旅客主要出入口之樓層應設門廳及會客場所。
(三)非整棟建築物使用者,應得該棟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設單
獨出入口,且直接面臨八尺以上道路者,不在此限。
(四)在申請設置基地面前已開闢道路寬度應在八公尺以上。其寬度不
足者,得按規定寬度自建築線退縮後建築。退縮地不得計入法定
空地面積,且不得建造圍牆、排水明溝及其他雜項工作物。
基地跨越商業區或旅館區得合併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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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書件一式六份向本府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建築設計圖說應包括:
1.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載明基地之位置、方
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比例尺。
2.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載明基地之現況、方
位、地號、土地境界線、建築線、建築物之配置、臨接道路之
名稱及寬度。
3.各層平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三)建築物為新建者,應具備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地籍圖謄
本、建築線指定或指示圖、土地登記謄本、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土地非自有者)。
(四)既有建築物申請新設旅館,應具備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建物登記謄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建築物使用同意書(建築物非
自有者)。
前項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及建物登記謄本,以三個月內取得者
有效,建築線指定或指示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以八個月
內取得者有效,上述建築圖說部分需建築師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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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審查核准設置者,申請人應於六個月內依相關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
照;逾期重新申請。
前項核准內容變更時,應依第三點、第四點設立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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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審查符合第三點、第四點規定,並取得旅館用途之使用執照、營利
事業登記證及旅館業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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