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市區公車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審議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執行新北市(以下簡稱本
    市)轄市區公車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之事項,以改善及提昇本市轄
    市區公車營運環境及服務品質,依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以下簡稱
    本辦法)第五條訂定本規定。

二、補貼之申請應經新北巿政府巿區汽車客運業營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完成審議。

三、本規定之用詞定義及計算公式
    (一)服務路線:
          依民眾需要經營之本市山區、郊區偏遠及政策性服務公車路線
          、捷運接駁公車路線、專車路線、特殊路線與特殊班次之營運
          路線及無障礙運輸路線。
    (二)山區、郊區偏遠及政策性服務公車路線:
          以服務山區產業道路沿線與郊區民眾之公車路線。
    (三)捷運接駁公車路線:
          配合本市境內捷運系統調整、闢駛之公車路線。
    (四)專車路線:
          配合特殊活動、節慶與旅次目的之一定期間之公車路線。
    (五)特殊路線與特殊班次之營運路線:
          非前述各路線惟配合民眾需要闢駛或非行駛固定班表或特殊時
          段(如夜間)行駛之公車路線。
    (六)無障礙運輸路線:
          車上設有身心障礙者輔助設施(如輪椅升降機)之公車路線。
    (七)共駛路線:
          由二家以上之公車業者經營,採用同一路線編號、行駛於同一
          路線之公車路線。
    (八)重複路線:
          同一家公車業者,經營二條以上路線具重複情形,而重複里程
          為其中一線全線里程之七十%以上之路線。
    (九)競標路線:
          依本規定第五點以公開方式辦理競標、議約之補貼路線。
    (十)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
          應以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統一會計科目及路線別成本計算制度
          之成本分類與標準計算各路線別營運成本後,由本局審定之各
          路線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
    (十一)行駛車次:
            自營運路線起點站行駛返回起點站計算為一車次(往返兩班
            次等於一車次)。
    (十二)路線往返里程數:
            自營運路線起點站至終點站後返回起點站之行駛里程數。
    (十三)路線總行駛里程:
            行駛車次路線往返里程數計算。如實際行駛車次數與路線里
            程數乘積大於核定之總行駛里程者,以經核定之路線總行駛
            里程計。
    (十四)每車公里實際營收:
            路線總營收/路線總行駛里程。
    (十五)捷運接駁補貼路線修正後補貼總行駛里程:
            行駛車次路線往返里程數(行駛車次以七十車次為計算上限
            ,即超過七十車次者以七十車次計)
    (十六)捷運接駁補貼路線修正後每車公里營收:
            路線總營收/修正後補貼總行駛里程。

四、申請營運服務路線虧損補貼條件
    (一)公車業者至前一年度十一月底仍繼續經營之本市公車路線,因
          其每車公里營收低於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得申請補貼;於
          前一年度公司整體營運產生虧損者或參加本市公車部分之虧損
          者得列為補貼對象。
    (二)經本局核准籌備經營之新闢營運服務路線:
          1.於前一年度十一月一日前通車者,得申請第一、二期虧損補
            貼。
          2.第一期補貼時程為前一年度十一月一日至當年度四月三十日
            止。
          3.第二期補貼時程為當年度五月一日至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止
            。
          4.惟如屬業者認有運輸需求,自行提出申請、規劃之路線(含
            原正線以部分班次調整行駛致增加之路線)自核准行駛日起
            ,三年內不得申請補貼。配合本局整體運輸政策考量新闢之
            路線,應提具書面證明文件,不在此限。
    (三)為配合本局整體運輸政策考量,經商請路線所屬客運業者調整
          其營運路線(含裁撤)或行駛車次而未配合調整者,該等路線
          不得申請補貼。各業者自行申請調整補貼路線車次者,半年內
          不得申請補貼;於年初審核補貼期限前提出申請者,得納入該
          年度第二期補貼,逾期限者列於次一年度申請。
    (四)申請補貼之路線,非因本局政策需要要求調整而致當年度申請
          補貼之營運計畫車次數超過前一年度同路線行駛車次數者,以
          前一年度行駛車次數為當年度行駛車次數。
    (五)受補貼路線之優先次序
          1.第一優先補貼路線:
            路線里程三十公里以下,依政策與民眾運輸需求之需要,由
            本市客運業者經營或受委託或經指示經營之郊區、山區偏遠
            公車路線、政策服務或專車路線、特殊路線、特殊班次之營
            運路線、無障礙運輸之公車路線,其行駛超過三十車次者得
            由新北巿政府預算補貼。惟各受補貼業者因前一年評鑑平均
            成績未滿八十分,原屬第一優先之所有補貼路線,全數改列
            第二優先路線補貼,其行駛超過三十車次者亦以三十車次計
            。
          2.第二優先補貼路線:
            符合補貼辦法規定之營運虧損公車路線,平均每日行駛三十
            車次以下,路線里程三十公里以下。
          3.捷運接駁補貼路線:
            路線里程三十公里以下,行駛超過三十車次者以三十車次計
            。
          4.有特殊需求之服務性路線,經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受第一、
            二優先路線及捷運接駁補貼路線規定之限制。
    (六)公告競標路線依評選議約內容辦理。
    (七)原交通部公路總局轄管移撥本市之路線,依第二優先補貼路線
          進行核算。
    (八)受本局補貼購置低地板及節能環保車輛之路線,四年內不得申
          請補貼。如原已為虧損補貼路線,須於申請補貼時,於營運成
          本項扣除八年均攤之補貼款。

五、本局得視實際需要,以公告方式公開遴選新闢或接續行駛服務路線之
    公車業者。
    (一)依本點規定遴選之業者,本局得優先給予補貼,其經營許可年
          限為五年。
    (二)本會就參與遴選業者所提營運計畫及財務計畫進行審查議約。
    (三)獲選經營家數由本會討論決定之。
    (四)競標路線補貼計畫之執行管理,準用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計
          畫之相關規定。
    (五)業者提出申請補貼之路線,其前兩年核定補貼款合計超過一千
          萬元者(且第二年補貼款高於四百萬元),本局得公告開放此
          路線,業者不得提出異議,另本年度補貼款核撥不得超過前一
          年核定補貼金額,並以五百萬元為上限。申請調降車次者,本
          局得公告開放此路線,徵求新業者接駛營運。

六、本規定之補貼對象為經營本市公車服務路線產生虧損之客運業者,惟
    下列情形除外:
    (一)前一年度曾發生影響民眾行之權益時,得視情節輕重,由本會
          審定不予補貼。
    (二)經依法撤銷或廢止營運路線經營權者,得由本會審定不予補貼
          。

七、補貼經費
    (一)路線里程三十公里以下,行駛班次三十車次以下之補貼路線:
          1.補貼款分攤之原則依本辦法第十九點由中央政府分擔三分之
            一,新北巿政府分擔三分之二。
          2.新北巿政府應分擔之補貼金額,以中央政府實際分擔金額折
            算之,如新北巿政府因而剩餘之補貼款項,或於第一、二期
            各公車單位申請核撥補貼款作業完畢後有剩餘,本局得擬具
            第二次補貼總計畫,由本會審核同意後分配或依程序繳回市
            庫。
    (二)第一優先路線(含評鑑成績不佳納入第二優先路線,或屬重複
          路線),其行駛車次超過三十車次以上補貼差額由新北巿政府
          補貼款酌予補貼。
    (三)補貼經費分配原則:
          1.補貼總經費依初審符合補貼條件之第一優先服務路線虧損金
            額優先核撥。
          2.如有剩餘額度,依初審符合補貼條件之第二優先路線及捷運
            接駁路線虧損金額,依比例折減補貼。
          3.依據上開原則分配後,針對前一年評鑑平均成績未滿八十分
            業者之原屬第二優先路線,全數再乘上服務品質因子(附件
            一);剩餘額度,則依路線補貼金額比例,優先分配於前一
            年度評鑑平均成績九十分以上路線,如仍有剩餘額度,除前
            一年評鑑平均成績未滿八十分業者所屬第二優先路線外,再
            予以分配其他業者第二優先路線及捷運接駁路線虧損金額。

八、共駛路線及重複路線申請補貼處理原則
    (一)共駛路線:
          共營公車業者行駛路線之總計車次數每日逾三十車次者,該共
          營路線不予補貼;該共營路線如有一業者因盈餘不符合前述補
          貼條件,其餘業者亦不得申請補貼;如各業者均發生虧損,個
          別補貼金額計算,以該等業者中較高之公里營收為計算補貼該
          共營路線之基礎。
    (二)重複路線:
          同一業者符合補貼條件路線中,有二條以上路線具重複情形,
          而重複里程為其中一線全線里程之七十%以上,且各線行經該
          重複路線車次之總計超過三十車次,業者僅得選擇車次最少之
          路線申請補貼。重複範圍為行駛國道或快速道路之路段者,該
          路段不予計入重複里程。同一業者有二條以上路線具完全重複
          情形,其車次應合併計算並視同單一路線。

九、路線別基本營運虧損補貼金額計算公式
    (一)現有路線基本營運補貼之最高金額
          1.現有路線路線基本營運補貼之最高金額=(每車公里合理營
            運成本-每車公里實際營運收入)*(車次數)*(路線往
            返里程)。
          2.若為捷運接駁路線(行駛車次七十車次以上)路線基本營運
            補貼之最高金額=(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修正後每車公
            里合理營收)*(車次數)*(路線往返里程)。
    (二)申請補貼之路線,非因本局政策需要要求調整而致本年申請補
          貼之營運計畫車次數超過前一年路線車次及里程數者,以前一
          年車次/里程數為本年車次/里程數。
    (三)業者提報申請補貼路線之車次/里程資料,與本局核定額比較
          ,取小值計算補貼最高金額。
    (四)補貼最高金額如超過業者提報原始申請補貼款總額,則以業者
          提報原始申請補貼款總額為上限。
    (五)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以本市最近一次經本會審定票價推算之
          每車公車成本為上限值;未能以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統一會計科
          目及路線別成本制度之成本分類與標準計算每車公里合理營運
          成本者,如新成立公司,以新北巿政府最近一次審定票價推算
          之每車公車合理營運成本計算。
    (六)本局得視各受補貼公車業者之虧損與營運績效等實際情況,調
          整基本營運虧損補貼金額。

十、申請補貼應備計畫及表件
    符合補貼對象規定之本巿公車業者,其經營路線合乎補貼範圍及條件
    者,應備齊下列規定文件於限定時間內提出申請。如未依限定時間提
    出申請,視同放棄該期申請。惟業者如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於
    限定時間前(本局收文日期)提出說明,並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
    (一)總說明
          1.應包含前一年度補貼成果(運用項目及經費)及申請補貼路
            線本年度營運營運計畫,申請補貼路線數、申請補貼總額、
            本年度補貼款運用計畫及第一、二期指定項目計畫內容及經
            費。
          2.接受補助之路線,於當年度及各期申請補貼款時,應提報補
            貼經費運用相關資料。
    (二)申請路線別營運補貼金額概算表如附件二。
    (三)申請路線別營運補貼申請表如附件三,一路線一表。
    (四)前三年經會計師簽證之下列書表如下: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主要財產目錄表。
          5.民營業者並應提交會計師就第一目至第四目內容所為之補貼
            評估報告。
    (五)申請路線別營運計畫表,如附件四。
          1.最近核准文號需註明核定營運計畫書字號(並提供原函影本
            )。
          2.備註欄需詳細註明調整項目,未詳細註明者,皆依上一期審
            核標準辦理。
    (六)申請路線別營運月報表,包含總表及各路線,如附件五。
    (七)申請路線別營運路線圖,一路線一表,不需站址表。
    (八)申請路線別營運路線成本資料,如附件六。

十一、補貼經費之運用如下:
      (一)應運用補貼款之百分之四十以上經費,作為汰換或翻修補貼
            路線車輛(含無障礙設施)及改善或設置場站、候車空間等
            相關設施。
      (二)應運用補貼款之百分之十以上經費,作為開發購置站名播報
            器、數位式行車紀錄器或監控錄影設備及管理作業系統等設
            施。
      (三)應運用補貼款之百分之十以上經費,作為行車人員委外訓練
            及員工待遇福利改善事項。
      (四)以上經費運用如有特殊個案情形,業者應提供相關資料說明
            ,由本會酌情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