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市區公車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審議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新北交管字第1090165439號令修 正發布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交通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申請營運服務路線虧損補貼條件
    (一)公車業者至前一年度十一月底仍繼續經營之本市公車路線,因
          其每車公里營收低於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得申請補貼;於
          前一年度公司整體營運產生虧損者或參加本市公車部分之虧損
          者得列為補貼對象。
    (二)經本局核准籌備經營之新闢營運服務路線:
          1.於前一年度十一月一日前通車者,得申請第一、二期虧損補
            貼。
          2.第一期補貼時程為前一年度十一月一日至當年度四月三十日
            止。
          3.第二期補貼時程為當年度五月一日至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止
            。
          4.惟如屬業者認有運輸需求,自行提出申請、規劃之路線(含
            原正線以部分班次調整行駛致增加之路線)自核准行駛日起
            ,三年內不得申請補貼。配合本局整體運輸政策考量新闢之
            路線,應提具書面證明文件,不在此限。
    (三)為配合本局整體運輸政策考量,經商請路線所屬客運業者調整
          其營運路線(含裁撤)或行駛車次而未配合調整者,該等路線
          不得申請補貼。各業者自行申請調整補貼路線車次者,半年內
          不得申請補貼;於年初審核補貼期限前提出申請者,得納入該
          年度第二期補貼,逾期限者列於次一年度申請。
    (四)申請補貼之路線,非因本局政策需要要求調整而致當年度申請
          補貼之營運計畫車次數超過前一年度同路線行駛車次數者,以
          前一年度行駛車次數為當年度行駛車次數。
    (五)受補貼路線之優先次序
          1.第一優先補貼路線:
            路線里程三十公里以下,依政策與民眾運輸需求之需要,由
            本市客運業者經營或受委託或經指示經營之郊區、山區偏遠
            公車路線、政策服務或專車路線、特殊路線、特殊班次之營
            運路線、無障礙運輸之公車路線,其行駛超過三十車次者得
            由新北巿政府預算補貼。惟各受補貼業者因前一年評鑑平均
            成績未滿八十分,原屬第一優先之所有補貼路線,全數改列
            第二優先路線補貼,其行駛超過三十車次者亦以三十車次計
            。
          2.第二優先補貼路線:
            符合補貼辦法規定之營運虧損公車路線,平均每日行駛三十
            車次以下,路線里程三十公里以下。
          3.捷運接駁補貼路線:
            路線里程三十公里以下,行駛超過三十車次者以三十車次計
            。
          4.有特殊需求之服務性路線,經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受第一、
            二優先路線及捷運接駁補貼路線規定之限制。
    (六)公告競標路線依評選議約內容辦理。
    (七)原交通部公路總局轄管移撥本市之路線,依第二優先補貼路線
          進行核算。
    (八)受本局補貼購置低地板及節能環保車輛之路線,四年內不得申
          請補貼。如原已為虧損補貼路線,須於申請補貼時,於營運成
          本項扣除八年均攤之補貼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