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請營運服務路線虧損補貼條件
(一)公車業者至前一年度十一月底仍繼續經營之本市公車路線,因
其每車公里營收低於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得申請補貼;於
前一年度公司整體營運產生虧損者或參加本市公車部分之虧損
者得列為補貼對象。
(二)經本局核准籌備經營之新闢營運服務路線:
1.於前一年度十一月一日前通車者,得申請第一、二期虧損補
貼。
2.第一期補貼時程為前一年度十一月一日至當年度四月三十日
止。
3.第二期補貼時程為當年度五月一日至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止
。
4.惟如屬業者認有運輸需求,自行提出申請、規劃之路線(含
原正線以部分班次調整行駛致增加之路線)自核准行駛日起
,三年內不得申請補貼。配合本局整體運輸政策考量新闢之
路線,應提具書面證明文件,不在此限。
(三)為配合本局整體運輸政策考量,經商請路線所屬客運業者調整
其營運路線(含裁撤)或行駛車次而未配合調整者,該等路線
不得申請補貼。各業者自行申請調整補貼路線車次者,半年內
不得申請補貼;於年初審核補貼期限前提出申請者,得納入該
年度第二期補貼,逾期限者列於次一年度申請。
(四)申請補貼之路線,非因本局政策需要要求調整而致當年度申請
補貼之營運計畫車次數超過前一年度同路線行駛車次數者,以
前一年度行駛車次數為當年度行駛車次數。
(五)受補貼路線之優先次序
1.第一優先補貼路線:
路線里程三十公里以下,依政策與民眾運輸需求之需要,由
本市客運業者經營或受委託或經指示經營之郊區、山區偏遠
公車路線、政策服務或專車路線、特殊路線、特殊班次之營
運路線、無障礙運輸之公車路線,其行駛超過三十車次者得
由新北巿政府預算補貼。惟各受補貼業者因前一年評鑑平均
成績未滿八十分,原屬第一優先之所有補貼路線,全數改列
第二優先路線補貼,其行駛超過三十車次者亦以三十車次計
。
2.第二優先補貼路線:
符合補貼辦法規定之營運虧損公車路線,平均每日行駛三十
車次以下,路線里程三十公里以下。
3.捷運接駁補貼路線:
路線里程三十公里以下,行駛超過三十車次者以三十車次計
。
4.有特殊需求之服務性路線,經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受第一、
二優先路線及捷運接駁補貼路線規定之限制。
(六)公告競標路線依評選議約內容辦理。
(七)原交通部公路總局轄管移撥本市之路線,依第二優先補貼路線
進行核算。
(八)受本局補貼購置低地板及節能環保車輛之路線,四年內不得申
請補貼。如原已為虧損補貼路線,須於申請補貼時,於營運成
本項扣除八年均攤之補貼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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