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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消防局(下稱本局)為健全管理監視錄影系統錄影資料之
    調閱及複製,防範不當使用,以維護本局、所屬單位駐地及本局消防
    人員執勤之安全,並確保公務機密及保護個人隱私,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各單位有關監視器材設備管理及其監控所得電磁紀錄調閱、複製
    相關作業程序,應依本要點辦理之;因執行公務取得之電磁紀錄,不
    論攝錄器材設備係屬公有或私人財產,亦受本要點之規範。

三、本要點所稱監視器材設備,凡指各單位基於門禁管制、行車安全等目
    的,架設於機關駐地出入口、財產庫房及公務車內外或其他相類處所
    ,具攝錄或即時監控功能之設備。

四、本要點所稱電磁紀錄,係指執行勤務時配戴於身上之微型攝影機或其
    他公務上使用具錄影(音)功能器材設備所攝錄之影音電磁紀錄等,
    及其他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方式製成,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

五、本要點所稱調閱、複製之定義如下:
  (一)所稱調閱:係指於現場純以肉眼觀看,而未以任何方式將電磁紀
        錄或其重製物攜出之行為。
  (二)所稱複製:係指以翻攝(錄)、使用儲存媒介、上傳網路或其他
        任何方式攜出電磁紀錄或其重製物之行為。

六、配置監視器材設備之單位,其設備由各單位指定幹部(小隊長層級以
    上)負責監錄系統操作、監控、維護及影音檔案保管、調閱或複製申
    請之受理等工作。

七、監視器材設備之管理維護,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管理單位應定期自主檢查及保養監視錄影設備,確保設備之正常
        運作,如發現異常或故障情形,應即時報修處理;如遇有故意破
        壞狀況,應即查明並通報本局政風室協處。
  (二)管理單位應將監視錄影設備依財產管理規定列帳管理,本局及所
        屬單位駐地不得私自裝(架)設監視錄影設備;經發現私自裝(
        架)設者,應通報本局政風室視情節提報本局機關維護會報檢討
        。

八、本局各單位監視器材設備及個人裝備攝錄所得電磁紀錄,非經簽報核
    可,不得擅行調閱、複製。

九、管理人員或申請人對所處理、調閱或複製之監視錄影資料應予保密,
    並遵守公務機密維護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相關人員離
    職、辭職、退休或調職後,仍應負保密義務。

十、申請之電磁紀錄須未涉及機關機敏資訊內容,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始得調閱、複製之:
  (一)本局編制內人員因有業務上需要且具有正當合理之目的,經單位
        主管核可始得調閱、複製。
  (二)行政、司法機關於符合正當合理目的之範圍內,因行政協助、偵
        辦案件等需要,應以機關或單位之名義,向本局提出申請。

十一、申請電磁紀錄之流程如下:
    (一)申請調閱監視器材設備之電磁紀錄,應就申請人基本資料、目
          的、調閱事由、調閱之電磁紀錄時間及地點(含器材頻道),
          填具「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監視器材錄像電磁紀錄調閱、複製申
          請表」(如附表)。
    (二)申請表應先經受理單位主管(外勤單位須經大隊長或相當職務
          以上主管或其授權人員;內勤單位須經科、室、中心主管(官
          )或相當職務以上主管或其授權人員)檢視申請調閱或複製案
          件之事由、用途及該影音檔案資料內容,確認提供資料符合公
          務使用目的且具備正當性,再據以審核准駁,逐級陳報並就業
          務屬性會辦本局業管單位及政風室,由本局局長或其授權人員
          核准始得為之。

十二、遇有特殊狀況之複製申請流程如下:
    (一)於夜間、例假日及國定假日等非法定上班時間有受理申請電磁
          紀錄情形時,以司法或其他行政機關因急迫情形並經敘明事由
          為限,得例外先予提供。但須於申請表中詳細填列先行提供之
          事由後,補行陳報流程。
    (二)本局各單位若因新聞揭露而有先行複製電磁紀錄之需求時,應
          知會本局消防宣導科後,始得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十三、各單位應留存「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監視器材錄像電磁紀錄調閱、複
      製申請表」,並應以本局「監視器材設備管理及電磁紀錄調閱複製
      專卷」建檔保存三年列管備查;他機關行文調閱、複製時仍須填具
      上開申請表,並將來文併同陳核,簽准之申請表正本由受申請單位
      留存,影本送本局政風室備查。

十四、本局各單位經申請核准複製之電磁紀錄,除有符合本要點規定之正
      當事由外,應僅供於局內使用,不得外流;如發現疑似有本局或所
      屬單位駐地監錄系統或個人裝備(微型攝影機)影音檔案資料外洩
      之情事,應即通報本局政風室處理。

十五、各單位依本要點製作之表單,由業務主管單位不定期辦理稽查,如
      有違反本要點之情形,視情節追究其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