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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監視器材設備管理及電磁紀錄調閱複製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新北消政字第 1081194211號函修 正發布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消防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北消政字第1022607078號函訂定 全文11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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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新北消政字第 1041969344號函 修正發布全文14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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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新北消政字第1080929715號函修 正發布全文15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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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新北消政字第 1081194211號函修 正發布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表-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監視器材錄像電磁紀錄調閱、複製申請表
法規異動
修正
六、配置監視器材設備之單位,其設備由各單位指定幹部(小隊長層級以 上)負責監錄系統操作、監控、維護及影音檔案保管、調閱或複製申 請之受理等工作。